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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继续深化整治、查漏补缺、排查隐患,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和燃气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及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建筑工地
1.建筑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和执行;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情况。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4.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培训经费情况,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5.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及维护、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施工现场值班及演练情况;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
8.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重点是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方案安全专项的编制、论证和实施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参建单位的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燃气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与各部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储运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安全生产投入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帐、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演练,定期修订。
2.燃气场站情况。检查液化石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等总体布置是否合理,站内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器仪表、报警装置等是否完好并在检验有效期内,设施巡查、检修、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并建立台账记录,所有场站是否定期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等。
3.燃气管网情况。企业是否摸清占压燃气管线违法建筑物情况,按照一处隐患建立一档的方法,建立完善的违建档案,将违建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燃气管道标志是否全部设置到位,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与实际管位相符;燃气管道沿线有工程施工,是否全程不间断做好施工现场的监护工作,发现有危害管道的施工行为是否及时制止,是否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交底保护、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实施现场监护;燃气企业是否建立管道定期巡检制度,并按巡检制度巡检;是否摸清燃气管道使用年代、运行状况,对老旧燃气管道是否进行统计调查,使用20年以上钢质管道是否进行安全评价,是否制定老旧管道改造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改造工作。
4.燃气用户管理情况。检查燃气企业对用户安全宣传是否到位、入户安全检查内容及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燃气设施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每日巡查、维护是否到位,燃气具使用场所是否通风、是否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燃气阀门是否完好无缺、燃气管道管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等。
5.餐饮场所瓶装燃气情况。重点检查餐饮场所是否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相关证照是否齐全;用气场所,是否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是否有按相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防爆型照明等设备;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是否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是否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是否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用气单位是否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且每次购气后是否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是否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等。
6.打击燃气违法行为。摸清并查处出租房用于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严厉打击液化气无证经营、流动经营和向无证单位转供液化气行为,打击黑“气源”、黑“气站”,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配合质监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储罐站充装行为的监管,严禁充装过期钢瓶、报废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加大对违法充装、违法倒灌和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和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燃气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的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果楼上的电话号码找不到,你打这个电话7833038(城东办事处综治办的电话),他们会告诉你的。各个社区(网上都有联系电话)都有他们的电话。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燃气生产厂、燃气储柜、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管线及设施等。
嫩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1 嫩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驻嫩单位: 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 峻,给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县正值生产、旅 游旺季,客流、物流集中,公路、铁路以及内河航运等交通运输 趋紧。同时,建设工程施工进入高峰期,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都在 紧锣密鼓进行。加之进入主汛期,降雨集中,江河水位上涨。这 都给全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 7 月 25 日,省政府主要领导主 持召开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了专题部署,并决定从 8 月 1 日开始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 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 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我县将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 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中国临沭
沭政办字〔 2010〕141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 神,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县所有行业(领域)的 企业,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 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五金机械、特种设 备、民爆器材、消防、旅游、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领 域)的企业。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 (兼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5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对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工作落实情况,抽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大客车、旅游包车、校车)、油气输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
二、时间安排
2015年8月25日至9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各组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省、市、县、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五级五覆盖”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3.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4.2015年以来发生的较大、重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二)企业层面。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活动,严格落实检查、执法和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一登记造册、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建立数据库,实行挂牌督办,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督查组做好综合督查相关工作。
(二)国务院各督查组要重点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并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抽查重点企业,检验政府工作成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列出清单,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挂牌督办。督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督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各地区检查督查组、国务院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附件:国务院督查组督查地点和分组名单(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