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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对外联络、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负责组织编写年鉴、大事记;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和群团工作。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工作;负责住建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任免、考核、调整、调配、奖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及聘任、工人技术岗位考核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干部劳资年报、统计报表汇总编制和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辞退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学习计划和培训及继续再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工程专项资金计划和年度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及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局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对局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核算;负责监管本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指导、监督各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综合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各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二)公共事业建设股。

    拟订全区城镇化发展规划、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检查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报工作;参与村庄建设执法检查;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开展城镇化配套政策和相关课题的研究。拟订全区公用事业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指导全区城镇供水、燃气、城市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管理并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质督察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指导、监督公用事业行业运行(营)的安全生产。

    (三)建筑业管理股(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拟订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区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市场开拓工作;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管理施工企业、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机构的资质,以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资格;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的市场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筑业企业队伍管理及人员资格管理;监督管理本区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建筑业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建筑业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散装水泥管理和建筑工地“禁现拌”管理;负责建筑业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或协助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工地现场;指导房屋墙体材料等建筑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建筑行业培训教育、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组织拟订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参与年度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决策;参与城镇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参与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解决;负责局机关和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工作。负责建筑单体方案的审查。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价格稳定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本区住房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全区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参与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及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监督管理个人从业资格;指导、监督全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配套建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工作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指导全区房屋的修缮管理及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依法指导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归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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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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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曳引轮

  • φ555×118×5×13
  • 13%
  • 广西南宁宏旺电梯配件经营部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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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Ф16公分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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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Ф18公分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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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Ф20公分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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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42-48cm,高8-9m,冠幅5-7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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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米径】8,自然高300-350,枝下高150-200,冠幅150-200,土球直径6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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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米径】9,自然高300-350,枝下高150-200,冠幅150-200,土球直径6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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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米径】5,自然高250-300,枝下高100-150,冠幅100-150,土球直径45,地苗
  • 深圳市2021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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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米径】7,自然高250-300,枝下高100-150,冠幅100-150,土球直径45,地苗
  • 深圳市2021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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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米径】9,自然高300-350,枝下高150-200,冠幅150-200,土球直径60,地苗
  • 深圳市2021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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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墨石

  • 特选造型光面水纹景石
  • 270t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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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墨石

  • 直径1米-3米
  • 15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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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墨石

  • 大块当地自然河石,长度500-1000mm
  • 260t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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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墨石

  • 柳州墨石
  • 4000t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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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选柳州墨石

  • 规格:1500×1100×800,材质为墨石
  • 1座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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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二)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三)统筹管理全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

    (八)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

    (十一)承担柳江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十二)会同区计划、财政部门制订城镇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工作。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法规,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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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分工

    吴永造: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和局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工作。主管计财股、人教股、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韦懿: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规划股、公共事业股、建筑业管理股、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政务大厅住建窗口、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区招投标管理站、区园林管理所、区工程造价管理所、创文明(卫生)城市、综治维稳、安全生产、优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禁毒、防艾、义务均衡教育、工青妇、招商引资、工会等工作。负责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责任。

    刘安: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脱产至柳江新城管委会工作)

    协助局长工作。

    刘永钊: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柳江区人防办主任。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分管村镇建设股、城市综合开发股(风貌办)、党务办公室、局办公室、法规股、区城建档案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燃气管理所、区路灯管理所、区房地产管理所、脱贫攻坚、固定资产投资、“双高”、“双拥”、绩效、统计、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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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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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文献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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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页数: 13页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全文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柳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水资源、植被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干流以及向柳江干流汇水的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见右图)。

第三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柳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拓宽参与途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对涉及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的岸线管理、保护和利用,编制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河长制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负有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遭受损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县(区)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联合应急处置、监管信息共享等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柳江流域上下游的市、自治州联防联控合作,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等机制,共同排查环境风险源,建立风险源名录,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信息记入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柳江主要支流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提出水质控制目标。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柳江主要支流水质负责,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环境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提升柳江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合理规划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布局,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功能区划等因素,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和建设规模,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外侧五百米范围内,禁止新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项目;

(二)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生产项目;

(三)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施、项目。

在现有工业园区内新建符合产业规划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前款规定的生产项目除外。

改建、扩建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逐步推进,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时,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村屯应予以优先考虑。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估,并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涵养地下水水源等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以及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行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指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的回收站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工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将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送回收站点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收集的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柳江干流岸线外侧二百米范围内、柳江主要支流岸线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接收、处理染疫的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

染疫畜禽以及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水上保洁工作职责区以外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打捞。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利枢纽坝址前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水利枢纽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在柳江流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对上述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实施联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属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并在上述区域建设相应的锚泊和助航设施。

柳江流域内的水上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船舶应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限期认领,逾期未认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船舶停泊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处置。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采取天然林和护堤护岸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涵养水源,改善柳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保护柳江干流河道两岸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公益林,对于符合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要求的森林资源,可作为公益林后备资源,逐步纳入公益林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额。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柳江干流、主要支流两岸,逐步实施林分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种。

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

鼓励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乡土阔叶树种及观赏性强、形态优美的林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石漠化的土地进行治理,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

第三十六条 柳江干流和支流河道整治应当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沿岸应当进行边坡绿化,兼顾景观与生态效益。

从事防洪堤等护岸护坡建设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植被的破坏,保持柳江河流沿岸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洲岛景观,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山体开采及洞穴、石山景点的开发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其不受破坏。

山体开采和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受保护石山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受保护的石山,应当实行封山育林,未经批准,禁止进行山体开采和景点开发。对受保护石山范围内破损的石山山体应当实行修复治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生态系统。

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特有或者破坏较为严重、濒临灭绝的物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或者植物基因库。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江土著鱼类和水生生物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并采取科学组织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物种等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水生态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实行严格的捕捞管理,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并做好渔民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工作。

禁止使用地笼、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二条 开发利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 因开发建设造成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开发建设。

第四十五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本条例实施后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续期。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进行河道采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柳江干流以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从水产养殖区域设置、养殖密度控制、生态饲料使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鼓励水产养殖户进行科学养殖、绿色养殖,防止和减少水体污染。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河流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划定重点保护河段。禁止在重点保护河段的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河流沿岸餐饮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

第四十八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百里柳江景区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实行总量控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监督和服务,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以外的水体开展旅游、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污染水体。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外侧五百米内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设施和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经营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畜禽养殖专业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柳江干流以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柳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决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柳江干流包括经贵州自三江县梅林乡石碑屯入境至老堡乡与浔江汇合的都柳江段、自老堡乡至柳城县凤山镇与龙江汇合的融江段、自凤山镇至鱼峰区白沙乡水山村出境的柳江段。

柳江主要支流包括古宜河、西坡河、泗维河、保江河、浪溪河、贝江、阴江、中回河、沙埔河、东泉河、龙江、凤山河、新圩河、浪江、大桥河、洛清江、石榴河、洛江。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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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解读

《条例》共由7章59条组成:分别是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款的设置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以问题为导向,紧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予以规范,符合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

《条例》的主要特点和亮点可以用“更高、更强、更严”来概括,即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划清保护“边界”,明确对柳江的全流域和环境全要素进行保护;以更强的措施和手段划定保护“红线”,对管理体制、水质控制目标、产业项目布局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产养殖、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保护对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更严的法治和惩戒筑牢保护“防线”,呵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成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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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甜蜜事业!柳江区这片桉树林 华丽转身为甘蔗地

“砍桉树,种甘蔗,我举双手赞成!”5月15日,在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浪烟片区高糖高产糖料蔗种植基地现场,农民张翠光高兴地说,种甘蔗的效益比种桉树的好,而且更生态环保。

在桉树林改成的甘蔗地上,工人进行播种作业

该基地负责人韦传统介绍,该基地占地5208亩,其中需要“退桉还蔗”的有3100亩。“退桉还蔗”,发展“双高”基地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要求,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土地“小块并大块”工作,归并零碎地块,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或整合。目前,该片区已有200多户林农主动砍掉桉树,通过机械化作业,种上甘蔗。

大片桉树林

村民们主动砍掉桉树

村民的“神兵利器”

转运桉树

韦传统说:“种植桉树一般都要五年才见效,每亩每年纯利润1200元左右。现在农民把地交给基地,种植、管护等费用待卖甘蔗时扣除后,每亩甘蔗的年利润为1500元左右。”

昔日的桉树林变成连片的甘蔗地,一辆货车拉运桉树从道路上穿过

将砍伐的桉树运走

进德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砍伐的桉树原来大部分都是甘蔗地,发展“双高”基地,对于农民而言看得见的实惠还有,以前零星的小块土地连成了片,实现经营规模化、水利现代化、种植良种化、生产机械化,从而解放农民的劳动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目前,进德镇正在建设中的4900亩“双高”糖料蔗基地,已经砍伐1300亩桉树林用于种植甘蔗,下半年还将计划“退桉还蔗”2000亩。

在刚砍伐的土地上进行平整作业

播种作业

据了解,“双高”基地即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我市是广西“双高”基地的四大主产区之一。近年来,我市在列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糖料蔗主产区生产发展规划(2015—2020)》的柳江区、柳城县、鹿寨县及融水苗族自治县4个糖料蔗生产基地县域范围内,选择水源充足、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基础设施较好、建设主体和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大力推进“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

昨日,记者从市农业局糖料科了解到,我市“双高”基地建设的总任务为46.4万亩,截至今年4月已建成30多万亩。目前,我市“双高”基地内通过“退桉还蔗”的种植面积有2万多亩,下一步还将“退桉还蔗”2万多亩。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农民销售原料蔗收入18.96亿元(本数据未包括蔗农自售蔗种收入),同比增长24.3%。得益于甘蔗产量增加,2017年以来,我市蔗农收入增幅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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