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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70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参与跨县区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三)会同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七)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八)依法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九)依法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十)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
(十一)依法行使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反污染防治的执法权。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大量的实验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浮田型生态浮岛在水体污染净化、生境改善和生态修复中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1)植物根系和人工栽体及其附着的生物膜对水质的净化作用。(2)植物对水质的净化作用。浮岛上植物可...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2020年4月7日,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挂牌成立,标志着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业进入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新征程。
据了解,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在原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生态环境和原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能,在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行使执法职能。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文 件 柳城管执字 [2010]55 号 关于开展 2010 年度城管宣传“进社区、进企业、 进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城区执法局,直属大队、阳和大队、水上大队: 2010年是柳州市城市管理提升年、 柳州市城管系统学习型队伍 建设年,为全方位展示我市城管执法工作成果,树立城管队伍的新 形象,宣传、普及城市管理知识, 引导全市居民关注城市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 <2010年柳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宣传工作要点 > 的通知》 (柳城管执字, 2010? 13号 )、《关于开展城管(市容)系 统 2010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柳城管执字 [2010]46 号)精神,定 于 2010年 7月组织开展城管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 动。为全面实施活动内容,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 以城管宣传“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与思考
检察机关只有充分研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在服务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沿着法治道路顺利推进。
单位简介
2020年9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这标志着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开启了新征程。
根据《关于深化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组建的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负责市区(不含漳河流域)和市域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有执法人员近百人。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不再保留荆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这是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部署。该支队将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主动作为,敢于亮剑,优化创新执法方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执法“铁军”
延安市水利行政执法支队是延安市水务局直属单位。
1.贯彻和宣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专项执法活动,督促指导先去水事违法案件查办。
3.负责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河道和水利、水保、防汛抗旱等相关工程设施。
4.负责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来信、来访;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解水事纠纷。
5.负责对谁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水事秩序。
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事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7.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内容解读
《指导清单》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按照类别的不同,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明确此类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
《指导清单》根据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
《指导清单》公布以来,该局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清单执法,在日常的执法和检查中,力争做到不遗漏不越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部门配合及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