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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本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况、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162号)工作安排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技术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7〕97号)等。

二、主要内容

我市本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主要内容为青苗、房屋重置价格、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化附属设施、零星及成片林木等四大类。

三、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

四、执行标准

(一)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不分大春、小春、菜地,征地时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类别划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分为钢结构(不含彩钢棚)、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结构)、土木结构(土瓦结构)、简易结构(含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等级划分:除简易结构的房屋以外,其他房屋均考虑房屋层高、建设标准、成色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体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标准: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和建筑人工工资变动情况等,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适度上涨。补偿秩序:对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时,作出了特别备注,即:补偿标准是对合法建筑的补偿。主要是防止和纠正征地区域的违法违规、抢修抢建行为,维护良好的征地拆迁秩序。

(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在补偿类别:对原有的类别予以整合,形成了本轮的补偿标准,对灶台、土柜、粮仓、水缸等本属房屋建设功能需要的室内附属设施直接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内。在补偿标准上:在上轮标准基础上部分有所提高,提高幅度在0-20%之间。

(四)零星及成片林木补偿。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合理种植量折算面积补偿。在补偿类别上:结合我市树种特色实际和征地现场需要,对林木划分大类和小类进行补偿。在补偿标准上:新标准较之上轮标准平均涨幅约30%左右。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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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全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标准。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或有四面墙但已无房顶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土木结构(土瓦结构)、钢结构(不含彩钢棚)等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过渡、拆迁奖励及农房商用等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每次2000元搬家费补助,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在农房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机构评审的金额予以补偿。

2.过渡费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搬迁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4.农房商用补助。凡从事生产加工和临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层房屋且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营业设施投入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构筑物补偿。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或实地丈量面积,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3.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也可以按征地测绘面积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附着物所有者。

4.经依法补偿到位后,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征地部门提出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交地奖励。

三、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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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政策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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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政策解读文献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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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1— 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 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 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 以本标准为基 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 浮动范围不超过 30%。凡有浮动的, 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 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 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 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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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 原创文章 作者:常彦波 时间: 2011-04-21 10:59:22 点击查看评论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 [2009]127 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河南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 ,不能参照的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 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

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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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简介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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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2000元/亩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同时,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通知》强调,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工作要求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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