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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2100433B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市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即市大数据发展局。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柳州市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制订、投资计划下达、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为市大数据发展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协助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调剂、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安全防护建设监督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备案。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全市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部门信息化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县、区、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市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内容。
(三)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单位新建机房。新建信息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在柳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上,已建的信息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云平台上,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管理。
(四)统一使用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租用网络线路、租用互联网出口,确实需要的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已有的线路资源具备迁移条件的按计划迁移到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取消各部门相关网络线路运维经费。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全市党政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工作,于每年8月1日前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资金来源,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拟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条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务或紧急业务需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项目立项;属自治区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将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项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所有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在每月末由各县、区、新区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流程
为简化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情况送市大数据发展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立项审批。
(一)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为避免概算调整幅度过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求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另行制订。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代表应参与项目评估会。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局部调整,且投资概算调整未超出已批准投资估算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与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保持一致。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的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概算调整不超过项目总概算10%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需履行报批手续,可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说明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的新政策、新任务要求,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十八条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而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六章验收评价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大数据发展局出具竣工验收证明,项目建设单位才予支付项目尾款。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尾款暂缓拨付,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资料,以及项目软件的可执行代码和源代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涉及商业秘密在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恶意投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投标文件建设或供货的承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推进力度和建设成效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跨部门协同应用和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作为绩效考评重点。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质量维护制度。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负责维护,维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外的运行维护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项目运维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数据共享交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停用,信息系统停用前应做好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做好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三十条建立信息化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信息化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评价,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贪污、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服从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市大数据发展局统一协调下,逐步实现整合。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54号)同时废止。
众所周知,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进度、质量、投资、合同、人员、风险、图纸文档等多方面的工作,众多的参与部门和单位如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物资、运营等,使沟通和协调的工作困难,大...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具体负责合同审核工作。制定了合同审核办法,规定合同审核组的主要职责有:一是书面审核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统一性;二是为合同的签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参与谈判工作;四是负责合同材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 (2005)9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 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的实施意见》 (湖委办[ 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 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 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 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 系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以及用财政性资 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 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
州大数据管理局解读:《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全州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提供技术服务。
一、申报范围
州、县(市)两级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州级或者是县级的信息化项目,只要是涉及到上级或者是本级财政部门资金的(政府出资方式分为: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都属于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
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和大数据应用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
为支撑黔南州政用、民用、商用而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并且没有经过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认定为涉密系统的信息系统属于申报对象。
三、申报原则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并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的网络环境以黔南州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工程为依托,硬件环境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系统建设在技术上要有具有先进性,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数据要实现整合共享。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州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2、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费用预算。3、可行性研究经过论证后,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4、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方案切实可行。5、遵守信息化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
五、申报流程
(一)州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州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州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5、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6、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7、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8、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9、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
10、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1、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州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县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县(市)信息化项目须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核准。
5、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6、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7、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8、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9、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10、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县(市)信息化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11、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2、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县(市)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02-02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预算评审、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9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办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概算调增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四十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区县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四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市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