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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预算评审、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9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办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概算调增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四十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区县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四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市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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