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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工作:(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 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其它煤矿由所在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已取消。 2100433B
一、《采矿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矿长安全资格证》;五、《营业执照》。
煤炭企业“四证一照” 1.煤炭生产企业:只需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即可生产。 2.煤炭贸易企业:只需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许可证。
煤矿预算应该有相应的定额说明
准确地说应该是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其他的煤矿企业由省级的煤矿监察机构(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煤矿科技论文煤矿创新论文: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研究
煤矿科技论文煤矿创新论文: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研究 摘 要 : 以龙口矿业集团建设的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为例 , 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硬件、 软件结构及井下胶带、 井下供电、 井下电机车运输、压风机、主通风机、主副井提升、井下排 水、矿井安全监测、人员定位监测等各子系统的接入方法 , 并简要介绍了煤矿综合自动化辅助系统的功能。实际应用表 明 ,该系统实现了在煤矿地面集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开停控 制 ,提高了矿井的生产效率。 关键词 : 煤矿 ;综合自动化 ;工业以太网 ;接入方法 0 引言 几年来煤炭工业的发展证明 ,建设以自动化、 信息化为标 志的新型现代化矿井已成为煤炭企业提高矿井安全程度 ,实 现高产高效 ,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途径。因此 ,龙口矿业集 团在各矿井大力建设了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 ,从而提高了矿 井的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安全程度。 1 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的主要目标 煤矿综合
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主机和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符合国家《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
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要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使用管理与规范》的要求,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查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通信距离
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
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
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3.2压风自救系统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3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时,面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4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5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6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7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8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9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 MPa,在0.3 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
3.10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
3.11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mm;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
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 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5.1.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1、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土地证,国土局颁发)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