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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规定、编写基本准则和要求,适用于相关编制单位在编写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时参考。
在煤矿上,只有掘进和采煤属于生产单位,其他的单位都是为其服务的,包括机电、运输、通防、后勤、供应等相关单位。 参考资料: 我在煤矿已工作9年。
二审就是对一审报告的不同意见和看法。
煤矿雨季三防相关资料归口单位应该是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
煤矿年度防治水计划
2011 年度防治水计划 山西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3月 1 序 言 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是大同市煤炭运销集团骨干企业, 也是大同市重点产 煤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 120万吨,在册干部职工 200余人。在集团公司的 正确领导下,以安全工作为中心,团结一致,锐意改革,居安思危,警钟长 鸣! 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 地质条件复杂, 作业环境多变, 时刻遭受着水、 火、瓦斯、顶板、煤尘五大自然灾害威胁。建矿以来,矿领导对煤矿安全生 产高度重视,引进人才,科技创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 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生命的漠视产生 了违章指挥,对金钱的向往加速了违章的动力,对生命价值的淡化导致了违 章作业,违犯操作,而由此所产生的伤痛在你、在我,既伤害了自己,又伤 害了他人,给家属造成了永远的痛苦 ,, 对此: 为使干部职工安全行为养成、 素质技能提升,强化
小南村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宏发煤矿整合工程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报批稿) 贵州省安顺市水文水资源局 二 OO 八年七月 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水论证乙字第 15205017号 审 定: 谭明毅 审 查: 张玉明 ( 0522093) 校 核: 罗 康 ( 0635059) 项目负责: 程福明 报告编写: 蒋华玲 ( 0522092) 工作人员: 李红祥 ( 0635057) 陈安忠 ( 0635060) 郭 剑 李 勇 编制单位:贵州省安顺市水文水资源局 联系地址:安顺市前进路 104号 邮 编: 561000 电 话: 0853-8102986 传 真: 0853-8102995 电子信箱: gzsw_as@sina.com 镇宁县宏发煤矿整合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贵州省安顺市水文水资源局 1 目 录 1 总论 ....................................
《煤矿防治水细则》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书将2009年出版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2018年修订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内容进行分页交错排版,形成逐条对比。老版本内容铺浅网与新版本内容形成明显视觉区别。条文对比包括新版本8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防治水技术、露天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附则;老版本10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罚则、附则及附录。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