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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街道、村二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具体按照“村(社区、园区)收集、街道办事处处置”的原则,由各村、社区、园区将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至装修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站(以下简称“临时中转站”)。各主体的“临时中转站”要求科学设置。
二、装修建筑垃圾处置范围
本办法中装修建筑垃圾的处置适用于马桥街道各村、社区、园区开放式区域内居民、农户及企业因房屋装修而产生的弃料及其它废弃物;马桥街道各村、社区、园区牵头建设的新建改建工程、其他单位新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独立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式小区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属本办法装修建筑垃圾处置范围内,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行为主体负责消纳,并在处置清运前向马桥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
三、装修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及费用
各村、社区及马桥经编园区经报批后设立的“临时中转站”。开放式区域内居民、农户及企业因房屋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至“临时中转站”。最后由马桥街道委托的有资质建筑垃圾清运公司(处理公司)对“临时中转站”内的装修建筑垃圾进行最终消纳处置。
四、“临时中转站”的设置及建设补助
各村、社区、马桥经编园区设立“临时中转站”,选址上必须由各村、社区、园区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并向马桥街道上报申请表(见附件),得到街道国土、村镇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确认,符合美丽乡村建设、两路两则整治等工作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做到有专人进行管理,“临时中转站”与周边区域之间有围护隔离,且统一做好标识。
对村、社区、马桥经编园区建造的“临时中转站”,经街道审批同意后,给予50%的建造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已完成“临时中转站”建造的村、社区、马桥经编园区向街道综合执法中队提出申请,经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国土、村镇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街道财政进行支付。
五、机构职责
(一)各村、社区及马桥经编园区指导和负责各区域范围内装修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的宣传工作。加强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负责本村(社区)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的合理选址并按要求规范设置和建设,落实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杜绝混合垃圾的堆放,引导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所在村、社区或园区指定的“临时中转站”。
(二)马桥街道综合执法中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本办法奖惩条款对各村、社区进行督查考核。
(三)村镇中心负责指导好各村(社区)、园区对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通过用作道路基础、低洼地回填等方式进行资源利用,也可通过就地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置。就地深埋应严格按照土管、农经部门的要求操作。
(四)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公司负责定期并及时审批、清运“临时中转站”内的建筑垃圾。
六、考核奖惩机制
马桥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户10元的工作经费基数予以村(社区)补助,具体按照《马桥街道装修建筑垃圾管理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后进行折算,考核分值少于60分不予补助。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
昆明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 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 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 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 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市关闭滇池流域“五采区” 、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新区、三个开发(度 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 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 途分类如下: (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 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 )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 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 (度 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 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 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 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