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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是眉山市施行的办法。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简介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除区政府外的上述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招商引资合同。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三)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四)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五)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合同。

(六)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七)资助、补贴等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论证、审查、审定、签订、变更、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对政府合同按以下分类进行归口管理:

(一)招商引资合同,由区投促局管理;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三)国有资产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等合同,由区国资局管理;

(四)涉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的,土地、矿藏方面的合同由区国土分局管理,水域方面的合同由区水务局管理,砂石方面的合同由区砂管办管理,森林方面的合同由区林业局管理;

(五)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由区农业局管理;

(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按行业分类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管理;

(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补贴、资助的合同,由区财政局管理;

(八)土地的回购合同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成立包括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在内的合同磋商工作组,负责合同磋商工作。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由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起草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有本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并对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未经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二条区政府成立眉山市彭山区合同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审委”)。合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合审委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区级领导担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合审委成员。合审委成员单位对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送审合同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审办”)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合审委负责审查下列合同: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所有类别合同;

(二)拟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下列重大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标的超过50万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标的超过200万以上的土地回购合同,标的超过50万以上的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

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办单位再送合审委进行审查。

拟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办单位再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送合审委审查的合同,送审材料包括:

(一)合同审查申请一份(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4份(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文档。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合同归口管理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合审办认为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合审办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合审办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合审委对承办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政府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审委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内部工作使用,承办单位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合同的审定和签署

第十九条 以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汇总相关资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经审定后,由区政府或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纠纷隐患情况等重要事项向相关分管区级领导报告并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作为区政府、承办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依据和直接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密级程度专门归档。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

第二十五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成立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过程中相关领导的签署意见等资料及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区政府或承办单位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因证据灭失、诉讼期限过期、举证期限过期等诉讼、仲裁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六)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区政府或承办单位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七)擅自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彭山经开区、成眉石化园区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需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管理;以彭山经开区(含天府工投公司)、成眉石化园区(含成眉石化投资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由管委会自行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彭府办发〔201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我区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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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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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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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文献

龙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龙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龙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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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2KB

页数: 34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 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 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 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 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 履 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 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12页

1 / 12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依法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减少因 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 及自然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及下属各部门。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经办人)制度和合同备案、审核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为公司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国家有关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修改公司合同 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参与合同的考察、论证、谈判和起草工作; 3. 审查、监督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4. 建立主管范围内的

眉山市彭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志愿服务队联络信息

该志愿团体的联络人是张丽娜,联络团体是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志愿服务队。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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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景区——《彭山禅韵》

荆湘古道上,思王祠中晨钟暮鼓,万家灯火里的澧州往事,终究归结在一杯酒或一杯茶上。

思王祠是为纪念唐代澧州刺史李元则有德政而建的,思王祠见证了彭山景区成长为国家级4A级景区的艰辛历程。思王祠大殿匾额上书“德遍荆南”四字,是对千百年澧州百姓淳朴民风的倡导。

湖南澧州为荆南楚地与湖湘交界处,从湖南屋脊到洞庭湖畔,北纬30度决定了这里充满了神秘,而不失烂漫的文化。

澧州一度将澧县、慈利、张家界、桑植、石门、临澧、津市、安乡、等地纳入管辖范围。在交通阻隔的古代,确实幅员辽阔。

先不说中国城市的起源城头山在澧州,也不提屈原为澧州兰的幽香而来,更不要比较“车胤囊萤”与“凿壁偷光”谁更勤奋,但是澧州人车胤比枣庄匡衡有更多浪漫与创意,且不会对邻居隐私造成影响。

透过源自古澧州地域的孟姜女故事,我们看到历史烟雨中,澧州先民对暴秦的反抗,故事更彰显着湘楚大地的人文特质和火辣辣的地域性格。这种性格无疑影响着打响辛亥首义第一枪的蒋翊武、主持开国大典的林伯渠,还有当代中国文学史上著名作家丁玲。。。。。。

在彭山景区,一首《彭山之恋》歌曲荡气回肠,不失婉约,为我们带来一缕夏天的清凉。蝉鸣彭山,让人回归到山林野趣。你听蝉我悟禅,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生好时节。

大地万物皆是禅机,未悟道前看山是山,看水是水;悟道后,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兰禅本一味,我们会在彭山禅韵里找寻一缕澧州兰的幽香。

唐大中五年(公元851年)澧州彭山境内始创道场,名为 “钦山乾明寺”。唐咸通十一年(公元870元),善慧领众僧在石门夹山开山建寺,善慧讲禅说法品茶时悟出了“禅茶一味”,宋代灵泉禅寺的高僧圆悟克勤挥毫写下了“茶禅一味”。至于后来禅茶文化远播天下,说明了禅文化的魅力无穷,唐代高僧文邃与善慧是否喝茶论道,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彭山周边曾有大片的寺院茶园,善慧禅师路过澧州府时一定不会错过。

酒从五谷中来,禅从静中参透。在澧县城头山考古发现了用于滤酒的“漏斗形澄滤器”,这便是距今7000年——9000年前在湖南已出现酿酒工艺的历史见证。彭山地处城头山文化辐射之地,醴是甘甜的泉水或者甜酒,注入了清澈的澧水,醇香更加深厚而悠长。

模特:祁雅(白衣) 南飞(汉服)

拍摄地点:湖南澧县彭山景区

拍摄: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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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税务志作品目录

封面

彭山县税务志

目录

图片

彭山县税务局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合影--1986.8.9

《彭山县税务志》编纂领导小组成员

《彭山县税务志》编审人员

《彭山县税务志》编纂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布置县税务局各职能股按业务归口,负责税志审稿工作。

1986年8月,邀集熟悉民国埋藏彭山税捐机构情况的人士座谈并审查税务大事年表,县志办派员到会指导。

彭山县税务机构设置示意图

彭山县乡场分布示意图

中华民国时期彭山县部份税捐机构印信(1)

印文:“财政部川康区货物税局乐山分局派驻彭山县主任税务员”

印文:“四川省营业税局眉山稽征所彭山分所铃记”

印文:“彭山县征收局关防”

中华民国时期彭山县部份税捐机构印信(2)

印文:“彭山县财务局铃记”

印文:“彭山县县政府经征处之图记”

印文:“彭山县政府经收处铃记”

中华民国时期彭山县部份税捐机构印信(3)

印文:“彭山县财务委员会图记”

印文:“四川省彭山县税捐征收处关防”

印文:“四川省彭山县税捐稽征处关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税务机关部份印章及使用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税务机关部份印章及使用时间(2)

彭山县税务局住落凤鸣镇南街,下面临街办公楼,上图大门。

彭山县税务局办公,宿舍主楼及其后院(虚线内属)1985.12。

彭山县税务局公义税务所 正面大门

右角侧视

公义税务所观音驻征处

公义税务所保胜驻征处(与保胜乡政府合建分管)

彭山县税务局谢家税务所

彭山县税务局青龙税务所 正面

俯视

彭山县税务局江口税务所 侧视

正面

江口税务所黄丰驻征处

江口税务所江渎驻征处

江口税务所府河驻征处

彭山县税务局青龙税务所全体同志 1985.2

彭山县税务局凤鸣税务所全体同志 1985.1

彭山县税务局公义税务所全体同志

彭山县税务局江口税务所全体同志

彭山县税务局谢家税务所全体同志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各县税务局召开“五员”代表会,以协调内外关系,眉山专署决定由专区财经委员会召开。

彭山县税务局1984年度税收会计决算会议暨集中办理年度决算工作合影。

彭山县税务志编写人员名录

凡例

彭山县税务大事年表

概述

第一章组织沿革

附1:中华民国时期彭山县税捐机构沿革示意图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彭山县税务机构沿革示意图

附3 : 1985年底彭山县税务局上下隶属关系示意图

第一节彭山县征收课

第二节彭山县征收局

第三节四川省营业税局彭山县稽征所

第四节彭山县地方财政收支所

第五节彭山县地方税收支所

第六节彭山县财务局

第七节彭山县财务委员会、县政府经征处

第八节彭山县政府经收处

第九节彭山县税捐征收处、税捐稽征处

附:彭山县赋税处

第十节货物税机构

第十一节直接税机构

第十二节国税机构合并

第十三节彭山县田赋管理处

第十四节彭山县人民政府税务局

第十五节彭山县财政局

第十六节眉山县财政局彭山区税务所、财政分局

第十七节眉山县税务局彭山分局

第十八节彭山县税务局

第十九节彭山县税务局革命领导小组

第二十节彭山县财税局

第二十一节彭山县税务局

附:各职能股、所的设置演变图及情况

第二十二节民国防区制时期杂捐机构两例

一、川南水陆护商禁烟总处江口验卡

二、江防第一船捐局

附表一:民国时期彭山县各主要税捐机构历届负责人职名表

附表二:民国防区制时期其他征收捐税机构历届负责人职名表

附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彭山县税务机构历届负责人职名表

第二章党群组织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彭山县税务局支部委员会

第二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彭山县税务局支部

第三节乐山市税务学会彭山小组

第四节彭山县税务局老年人体育协会

第三章干部及福利

第一节干部管理

附:彭山县税务局干部结构情况一览表

第二节干部培训

附表一:1955-1985年税务干部代职进修大中专文化学员名单

附表二:彭山县税务干部历年业务培训情况一览表

第三节干部待遇

附表一:彭山县税务人员历年工资级别人数一览表

附表二:县(市)区(乡)国家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第四节干部福利

附表一:彭山县税务局历年退离人员名单

附表二:彭山县税务局享受遗属补贴人员表

第五节集体福利设施

第四章税收制度

第一节中华民国时期税捐制度

附:中华民国时期彭山县征收法定税捐种类演变示意图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收制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彭山县工商税收开征税种示意图

第五章税政

第一节田赋

第二节营业牌照税

第三节营业税

第四节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产品税

第五节增值税

第六节所得税、过份利得税

第七节工商所得税

第八节利息所得税

第九节薪给报酬所得税

第十节国营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节国营企业调节税

第十二节奖金税

第十三节筵席及娱乐税、文化娱乐税

第十四节车船使用税

第十五节屠宰税

第十六节遗产税

第十七节地产税

第十八节房产税

第十九节印花税

第二十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十一节公营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二节交易税

第二十三节契税

第二十四节杂捐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一节民国时期之征管

第二节建国后之税务征管

第七章扶持生产培植税源

第一节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

第二节扶持社队企业的发展

第三节对国营和城镇企业的支、帮、促

第四节发挥杠杆作用支援生产发展和横向经济联系

附:1982-1985年减免情况表

第八章历年收入

第一节民国时期

表一:彭山县各年岁入地方预算汇总表

表二:彭山县征收局正杂税捐四柱清册整理表

表三:省级地方预算有关彭山税收指标

表四:彭山县税捐收入缴库情况表

表五:彭山县税捐收入情况表

第二节建国以后

表一:彭山县工商税收历年收入解库数

表二:彭山县1950-1952年工商税收征收额

表三:彭山县1953-1957年工商税收征收额

表四:彭山县1958-1972年工商税收征收额

表五:彭山县1973-1982年工商税收征收额

表六:彭山县1983-1985年工商税收征收额

第九章利润监交和交通能源建设基金

第一节利润监交

第二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章附录

第一节彭山盐及税课

第二节天燃油气及税课

第三节计量单位

第四节建国以来税务人员基本情况表

编后记

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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