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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波:党组书记、局长
杨伟东: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价格管理科、成本监审科、价格监督
检查分局
李钟铃: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收费管理科、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
测中心
戴仲平: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综合法规科
詹 健:副调研员
眉山市物价局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文秘、档案、信访、接待、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政务和行政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政、国有资产的监察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办有关党务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综合法规科
负责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工作总结及物价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全市物价总水平计划目标制定、监控;负责价格法制工作,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指导基层物价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工农业产品价格调整方案;管理轻、重工业品、能源、交通运输价格和城市公用事业收费;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指导、协调已放开的轻重工业品、能源、交通运输价格。
收费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经营性收费)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市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经营性收费)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按权限制定、审批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准地价、房地产评估、商品住宅价格等实施管理;协调处理部门和地区间收费争议;负责全市《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并会同财政进行《收费许可证》的年审;依法制止乱收费、清理、取缔不合理收费项目。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成本监审科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认真执行国家成本监审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成本监审的品种目录,经上级成本监审机构批准后,安排各品种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按要求上报有关成本资料和有关情况;对本地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定价和调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具体监审办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执行;开展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价格和市场供求形势的调查监审,定期公布本地区监审商品和服务收费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水平,为反暴利、反价格欺诈、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依据 ;调查研究本地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眉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监督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改革方案、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和行为,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价格暴利行为;对关系到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在全市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商品标价签、价目本和价目单,并经常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全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活动,负责申报、验收、评选、授牌和年度审验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案件复议工作;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其调查、处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价格和各类收费问题的投诉;开展市场物价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物价监督检查干部、职工和职监、群监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价格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等活动。
眉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承办各类鉴定、价格纠纷、争议、调解与仲裁;协助局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调定价成本调查、物价业务培训;受聘担任价格事务顾问;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市物价局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认定和实施管理。办理市物价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眉山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负责价格指数测算、分析,收集、整理和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对本地物价形势分析,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负责建立、完善本地区价格监测网络体系,合理确定价格监测定点调查单位,指导区县价格监测工作;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负责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对全市物价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和管理协调,建立完善价格调控机制。负责物价总水平计划目标测算和拟定,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有关价格计划、价格改革方案、重大价格措施。
3、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工管理目录。
4、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5、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和行为。
6、负责市场商品价格典型调查,各区县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及汇总分析。
7、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工作,依法治价。
8、仲裁地方、部门、企业之间有关的价格和收费争议;参与国有资产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开展价格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
9、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眉山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 令第 162号)和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 意见》 (川建发〔 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和指导工作。 区县住 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实
广州市物价局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 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 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 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 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 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
今(15)日上午,眉山市在市会议中心二楼举行了《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宣传动员会。据了解,《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四川省除成都外,设区市的首批实体地方法规,也是眉山市运用地方性法规规范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首次尝试。
会上,眉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建首先介绍了《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及过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作为全市首部实体法,历经九个月的努力,收集整理302条意见28次修改完善最终在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其中包括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九条。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建章向各区县、市规划局赠送条例单行本。
市政府副市长冉登祥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他表示,条例是近年来,眉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成功经验的高度提炼和总结,将更好地推动眉山市城镇化建设,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最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就推进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作重要讲话。他强调,地方立法首先要坚持市委领导,强化人大主导,进一步树立立法工作的底线意识;其次要整合立法资源、促进公众参与,进一步增强法规草案的地方特色;最后提升立法能力,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确保法规草案的立法质量。
据悉,《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增强城市文化魅力,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邵阳市物价局 成立于1984年,1986年与原邵阳地区物价局合并,物价局现有工作人员110人,设置办公室、综合法规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商品价格管理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服务价格管理科;下辖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价格监测中心四个单位。
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基旺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海玉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立新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 烈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许开谱
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夏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