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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会同驻民政部监察局组成民政部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廉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廉政监督机构),负责对民政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廉政监督机构履行廉政监督职责,提前20日将重大项目招标事项(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计划)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并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招标情况总结(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材料)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
第五条 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可向廉政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七条 廉政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否履行了招标投标审批手续并已获得批准。
(二) 监督检查招标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投标人的产生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全部使用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和达到规定数额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五)监督检查拟限定投标人数量的招标,是否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选择投标人。
(六)监督检查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或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七)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是否从专家库中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服务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其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全部从专家库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是否已更换。
(八)监督检查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是否当众对招标文件进行拆封、宣读。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是否出具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监督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九)监督检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有无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十)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廉政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廉政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考察记录、资格预(后)审报告、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二)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三)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招标管理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五)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九条 廉政监督机构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政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代管单位。部主管民间组织、部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单位所属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是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标底是招标
打包招标,即在同一标段中,同一合同范围中。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合同中,同一内容有不同单价的,增加按最低单价,扣除按最高单价。
论招标投标项目中的报价定位
在当前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中,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重要内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应该实行招投标而规避招投标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明招暗不招等种种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与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就正常的招投标工作本身而言,也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调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
1997年8月8日,审计署
第—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入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不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入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职业行为。
(一)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不在审计—单位时,接受另一被审计单位的招待;
(二)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由审计机关处理;
(四)不借机公费旅游;
(五)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六)不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入负担的费用;
(七)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
(八)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不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
(九)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把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好的审计组应进行表扬,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视情况追究审计组长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函〔2015〕166号
部管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民政部决定对部管社会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151家社会组织(43家社会团体、4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0家基金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民政部承担全部主管职责的49家社会组织(22家社会团体、1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基金会)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情况。
1.部管社会组织中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其中中央、民政部管理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兼职人员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是否存在超龄、超届任职问题,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等;
2.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问题,是否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存在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
3.兼职期间是否从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利益,是否领取补贴,对确需的工作经费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等问题;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干部本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
5.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是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组部备案同意,兼职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6.对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的清理情况。
(二)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存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
2.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
3.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情况;
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博览会活动情况;
5.是否存在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贿、强拉赞助等问题;
6.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7.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并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8.负责人变动情况是否按规定备案;
9.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问题。
(三)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1.是否存在公款吃喝问题;
2.是否存在公款国内、出国(境)旅游,以及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时间等问题;
3.是否存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4.是否存在领取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5.是否存在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四)十八大以来本社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被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查处有关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5月21日上午9点在民政部多功能厅召开动员会,151家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21日至27日)。
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151家社会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填写《部管社会组织自查表》(附件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登记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并于5月28日前将表格和自查报告报驻部纪检组。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5月28日至6月15日)。
1.检查组组成:由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等单位组成8个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分组名单见附件3)。
2.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关于自查情况的汇报,了解有关情况;二是查阅资料,现场查阅社会组织会计账簿、制度规范、工作文件等;三是个别谈话,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信访举报。
对没有进行重点抽查的社会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自查情况,听取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检查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要求传达到社会组织每位工作人员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二)各社会组织要围绕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根据自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告要对检查内容一一作出回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三)重点抽查时间为5月28日至6月15日。在此期间,重点抽查的社会组织驻会负责人、民政部退(离)休干部兼职负责人、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原则上要在会。除提供检查内容涉及的材料外,还要提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名单和2013、2014年度财务账目。要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供检查组抽查。要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18 号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