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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发布于2003年2月18日,执行于梅州市。

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简介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抢抓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央、省的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鼓励投资者到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 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设立梅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成立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和全面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 实行“一个窗口”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3、 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成立梅州市投资者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性化服务。 4、 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经市政府批准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部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投资者直接收费。

二、 实行地价和土地、厂房租价优惠 5、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最高限价:在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市蕉华工业园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4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无偿划拨或以每平方米1元出让120亩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急需用地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先行开工用地,地价款可实行分期会款,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地价再优惠10%。梅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梅县区人民政府按最优惠价格出让土地。 6、租用土地实行低价收费:兴力生产性项目租用土地建厂房办企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元。 7、租赁厂房实行最高限价:兴办生产性项目租赁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4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3元以下。

三、 实行税收优惠 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规定的有关政策,将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给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 9、投资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四、 实行减免规费 10、对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原则实行“只收税不收费、只服务不干扰”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详见附件)。 11、在园区内的工业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每千瓦时不高于0.512元(10KV供电线路,大工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从电厂直接购电,需经省网通过的,缴纳过网费。 12、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1.58元/立方米。经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使用自取水。 13、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定后,投资者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高级管理人员生活和业务车辆以及企业员工集体上下班接送车辆,在我市境内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对企业实行保护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发给合法权益“保护牌”。对持“保护牌”的企业,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牌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15、对投资者的各种车辆,属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章指导,不扣证、不罚款。 16、对企业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不予查验。

六、提供生活方便 17、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18、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输多次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19、国外和港澳台商户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内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的,每商户可按上述标准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0、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1、投资者的子女在梅州市内公办学校读书的,一律免收择校费。

七、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入股办实业的,不受30%股权的限制。

八、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包括市内外一切企业和个人。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合于本规定正式执行后的新增的投资生产性之项目。

九、本规定所指的市级工业园区包括市经济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市蕉华工业园和梅县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以上三个工业园区外投资的,除继续享受国家和省的鼓励投资政策外,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

十、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制订适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

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梅州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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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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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文献

奉新县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业园区的体会及做法 奉新县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业园区的体会及做法

奉新县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业园区的体会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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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7KB

页数: 2页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集中、三转变"和"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部署,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奉新县委、县政府积极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从2001年7月到2002年6月,冯田经济开发区已,征地4000亩,实现2平方公里的"六通一平",另有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平整已完成,"六通"工作正在进行,初步形成了总面积近3平方公里的规模。开发区已落户工业项目42个(含外资和县内民资项目),合同金额13亿元,实际进资2.2亿元,其中境外项目2个,合同金额750万美

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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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 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 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 地方 基础设施、 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 技术、设备等生产要 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 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 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 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 具体 奖励额度如下: ①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3 亿元的项目, 以 2000 万元为基数, 每增加投资 1000 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 2000元; ②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简介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技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3.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4.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对于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第二十条 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3.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5.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第二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地(市)统筹安排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第三十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三十二条 企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对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稳岗补贴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向企业职工发放高原特殊补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贫困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3年社保补贴,第一年给予100%社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保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保补贴。

4.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5.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三十五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新券奖金,向各类“双创”主体购买服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第七章 工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服务机制,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8.5天。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为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元/件;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外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资助金额为20000元/件。

第四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申请共享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

第四十五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八条 对2018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

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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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招商引资简介

园区概况 (由万紫千红招商引资网提供)

重庆武隆工业园区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设立于2003年3月,总体规划面积19平方公里,由白马、长坝、平桥、鸭江、凤来五个组团组成。园区主要发展机械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电子信息、轻纺服装以及农副产品、特色食品及旅游商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初步建成3.5平方公里,入园企业39户,投资规模100亿元,产值规模200亿元。到2016年,园区产能将达到300亿元,年创税收20亿元以上。届时,工业园区将成为全县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示范区、工业经济增长的核心区、生态和谐的样板区,为建成“生态产业公园”打下坚实基础。

武隆县工业园区交通里程表

1.渝湘高速路:至重庆106公里,至长沙742公里。

2.319国道:至重庆180公里(含渝涪高速118公里)。

3.渝怀铁路:至渝怀铁路武隆货运站25公里,至重庆

185公里,至怀化440公里。

4.乌江航道(航运等级1000吨):至白马码头2公里,

至涪陵(长江口)45公里。

园区配套

给排水工程:水源取自省级自然保护区白马山峦,出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日供水设计能力为4.85万吨。

通讯工程:园区移动通讯、电视、网络实现全覆盖。

园区物流:园区距乌江1000吨级码头2公里,渝怀铁路武隆货运站24公里,渝湘高速路在园区内有出口,园内已形成2纵10横的道路网络。

电力工程: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供电线路的双回路供电网络。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厂3座,日处理污水能力5万吨。

燃气工程:建设30万立方米/日天然气配气站,提供入园企业生产所需。

入驻企业

武隆县华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鼎泰拓源氧化铝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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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通知简介

渝办发〔2010〕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集中治污优势,降低工业企业废水治理成本,改善三峡库区水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达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下同)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在2012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未达到3000吨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在2011年3月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在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达3000吨后2年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位于主城区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须按照市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2010年9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摸清园区内现有企业、在建项目及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情况、已签订协议引资企业情况,现有废水排放量和2012年年底前预计废水排放量情况,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个数及规模、投资、完成时间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

(二)全面实施。

2010年10月底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位于主城区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及日排放污水总量达3000吨以上的非主城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下达限期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计划;对日排放污水总量3000吨以下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下达限期完成规划、征地、可研等前期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建成并正常运行。由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投资较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营运模式。

(二)分类处理,达标排放。

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负责园区工业企业废水常规污染因子和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对污水集中处理厂不能处理的特征污染因子,由排放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1.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要一并审查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

2.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或运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实施环保“区域限批”。在“区域限批”期间,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

3.建立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督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四、鼓励政策

凡纳入计划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设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所需土地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范围,用地指标予以保证。

(二)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开工之日起,连续5年园区内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给园区用于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

(三)免征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中涉及的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性规费。

(四)争取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提前开工、提前运行的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支持。

五、责任分解

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事关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任务。要尽快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配套主管网建设按计划推进。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日排放总量及污染因子情况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组织与统筹协调。根据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废水日排放总量,提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对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对未按时开工或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园区实施“区域限批”;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四)市移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争取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相关建设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落实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用地指标。

(七)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规费返还。

(八)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价格制定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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