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0〕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集中治污优势,降低工业企业废水治理成本,改善三峡库区水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达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下同)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在2012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未达到3000吨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在2011年3月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在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达3000吨后2年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位于主城区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须按照市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2010年9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摸清园区内现有企业、在建项目及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情况、已签订协议引资企业情况,现有废水排放量和2012年年底前预计废水排放量情况,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个数及规模、投资、完成时间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
(二)全面实施。
2010年10月底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位于主城区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及日排放污水总量达3000吨以上的非主城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下达限期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计划;对日排放污水总量3000吨以下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下达限期完成规划、征地、可研等前期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建成并正常运行。由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投资较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营运模式。
(二)分类处理,达标排放。
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负责园区工业企业废水常规污染因子和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对污水集中处理厂不能处理的特征污染因子,由排放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1.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要一并审查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
2.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或运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实施环保“区域限批”。在“区域限批”期间,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
3.建立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督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四、鼓励政策
凡纳入计划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设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所需土地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范围,用地指标予以保证。
(二)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开工之日起,连续5年园区内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给园区用于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
(三)免征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中涉及的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性规费。
(四)争取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提前开工、提前运行的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支持。
五、责任分解
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事关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任务。要尽快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配套主管网建设按计划推进。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日排放总量及污染因子情况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组织与统筹协调。根据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废水日排放总量,提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对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对未按时开工或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园区实施“区域限批”;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四)市移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争取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相关建设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落实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用地指标。
(七)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规费返还。
(八)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价格制定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