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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九条 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网站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事项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其他部门依法审批的,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后,如果需要对增设电梯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屋登记的,由增设电梯房屋的权属人提供相关材料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登记部门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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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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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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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一、制定《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背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少市民希望在自己原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然而由于业主意见不统一,我市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能成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并不多。因此,2014年“两会”期间,多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均提出了出台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体指导意见的建议和提案,其中陈志云等6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出台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体指导意见的建议》被列为重点建议,为此市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起草了《规定》。《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规定》出台的意义

一是《规定》的出台,将切实解决我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造成“审批难”的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审批程序和部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定。

二是《规定》的出台,可满足政府为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规范了增设电梯的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有效指引,解决群众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的问题。通过明确细致的规定,使群众按照《规定》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

三是《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社会自我管理,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引导高低层业主双方通过协商促成利益平衡,为所有业主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和有效法律救济。

三、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生活需求,完善现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特别是老年群众的生活水平,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梅州实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惠州、汕头、肇庆等国内先进城市的做法,形成本《规定》。

四、《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即:梅县区和梅江区)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同时规定,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以及其他各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的条件

《规定》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规定,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

《规定》扩大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提出了具体的筹集方式:一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是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四是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程序

《规定》中规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按照增设电梯的审批流程,从协商到办理产权登记,大致可分为4个步骤:一是业主协商同意增设电梯,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按要求进行公示;二是办理规划、建设施工等手续;三是动工建设,安装电梯;四是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其中,对于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规划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工程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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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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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全文文献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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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9页

政策解读 :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加装电梯立法当迎难而进 旧楼加装电梯加 or 不加 各城市的进展情况 :广州、北京、温州、佛山、上海、厦门、深圳、无锡 赞成 vs反对 前景分析、破解、注意事项 政策解读 :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广州篇: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立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 “明确条件,理顺程序 ”是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因而, 《办法》 在内容设置上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二是 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 ;三是理清增设电梯需要到各部门办理审批的程序,使 各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以及各部门间的工作程序都更加清晰 ;四是明确增设电梯后相关产权 登记问题。 通过上述规定, 使群众按照 《办法》 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 手续和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法》的主要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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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平, 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 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 已 建成投入使用的 4 层及 4 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 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 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 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 本条第一款所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试行办法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本市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不需提交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办理。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不再另行收取市、区收入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外。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六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八条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在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 领取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违反国家、省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不违反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与受影响业主进行协商,或者修改设计方案。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则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可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已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依法办理安装施工前告知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申请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操作指引执行。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还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因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备法定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新增设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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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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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房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以下简称电梯业主)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一至三名业主代表办理增设电梯相关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增设电梯用地位于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电梯间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增设电梯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业主就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增设电梯的工程预算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

(四)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经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电梯业主可以依法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致使有关业主的通风、采光、通行或者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损的,电梯业主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业主应当将设计方案和资金筹集分摊方案在本栋(梯)房屋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间本栋(梯)房屋业主有异议的,电梯业主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并在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及说明;

(三)资金筹集分摊方案;

(四)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提交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沟通、协调情况说明。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既有住宅现场,将电梯业主名单、设计方案等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增设电梯的申请不符合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要求,但申请人能够与权益受损业主达成一致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具备设计既有住宅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应当依法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工程动工建设前,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电梯业主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电梯业主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核实证明手续,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后,电梯业主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电梯业主应当明确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电梯使用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

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有关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因增设电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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