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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调整变迁经历了五个时期:
1.自由调整时期(1984年以前)
2.政策允许“大稳定、小调整”(1984一1992年)
最早提出这一政策是在1984年。到了1984年中央要求搞15年不变,于是一方面由于原来的承包期到期,另一方面由于15年不变后,承包期较长,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农民产生了调整承包地的要求。按照原文件的理解,小调整只能在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以前,群众要求进行土地调整时才能进行,这就是小调整的初始含义。在后来实际执行15年不变政策的过程中,“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有了另外的含义,即在以后的10年或15年时间内,可以根据人口变化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一般是3一5年小调一次,也有一年调一次的。“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制。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只要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就不要变动。地块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可以按照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适当调整。因基建占地、人口变动等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掌握。少数确有条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方,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因地制宜地作适当调整,但决不可不顾条件强行推行。”。
3.政策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3—1996年)
这一政策最初是1993年11月写进中共中央文件的。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即在承包期内,不再因人口增减而调整土地。增加人口的户,不再增加(调进)承包地;减少人口的农户,也不再减少(调出)承包地。实行这种承包办法后,由于人口增加而人均承包耕地减少的农户,应主要通过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来改善生活。这一政策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防止土地调整的土地细碎化;二是为了在第二轮承包期内让农民更加有稳定感。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指出: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从全国来看,完全执行这一政策的地方不多,农民对这一政策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据农业部1994年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的100个县、3.84万个村的调查显示,有35.3%的农民认为这一政策“好”;有47.9%的农民回答“不好”;有16.7%的农民说“无所谓”。农民在评价这一政策时,主要是依据其家庭人口状况。家庭人口呈减少趋势的多赞成这一政策;家庭人口呈增加趋势的则不大赞成。
4.政策又允许“大稳定、小调整”(1997—2002年)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
5.法律规定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3年以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发包方负责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负责人:...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确权颁证
1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确权颁证 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武隆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余长江 (2010年 9月 1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是今年我市农村改革的一件 大事,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切实抓好这项工 作,县农委将认真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按照县委、 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吃透政 策、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一、全面清查核实,据实开展确权 查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 将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 面积、 空间位臵、用途、地类等落实到户,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颁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前 提下,以国土“二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为依据, 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帐等档案资料,深入开展到户 调查,摸清、核实、确认承包面积。 (一)主动对接“二调”成果。及时将“二调”面积资 料下发到集体经济
农村承包土地入股分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 股 合 同 贵州省思南县 种养专业合作社 贵州省思南县文家店镇农村承包土地入股合同 县 镇 村 组 合同编号: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地址:文家店街上 联系电话: 为了“响应贵州省省政府、 铜仁市政府打造思南片区连片种植黑 桃王国的政策号召” 为了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政策推动, 统一规划,集中开发,规模经营,还利于民”的土地流转政策,按照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科学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提高土 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订立本合 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镇 村 组 亩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从定额包工、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并按包工→包产→包干,贫困地区→中间地区→发达地区,种植业→林牧渔业→非农产业的顺序演化、发展、完善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定额包工和联产到组及联产到劳为主(1980年以前)
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当时,每个高级社分为若干个生产队,多数高级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即农业社把土地、劳力、耕畜和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向农业社承包投工(工分)、投资(成本)和作物产量(或产值)。如实际产量(或产值)超过承包产量(或产值),生产队除按规定得到劳动报酬外,还要得到一定的奖励工分;如没有特殊原因,例如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而造成实产低于包产数,生产队则要受罚,被扣减应得的劳动工分。这样,就把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最终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调动起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三包一奖”责任制的推行,对改善高级农业社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按田定额,包工到户”,把一般田间零活的工分都事先评定好,包给户去做,这样全劳力、半劳力、辅助劳力都可以用上,早晚做、白天做都可以,只要从数量上、质量上保证按季节做完活,就可得工分。这样明确分工,个人负责,又可以避免耕作粗糙的现象。普遍推行的联产到组责任制,与“三包一奖”责任制的做法相似,只是承包单位由高级社的生产队变为人民公社生产队的作业组。“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有人把这种责任制概括为“三不变”、“四统一”、“五定一奖”。“三不变”是集体所有制不变,基本核算不变,生产队统一分配不变。“四统一”是统一计划、统一耕种,统一投资、统一调配使用劳力、畜力和大、中型农机具。“五定”是定任务、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定奖罚。这种责任制体现了生产队统一领导、经营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根据资料记载,到1980年底,在所统计的560多万个生产队中,23.6%的生产队联产承包到组,8.6%的生产队联产承包到户,9.4%的生产队包产到劳,实行大包干的占5%。
二、包产到户和联产到组为主(1980—1981年)
包产到户是各户按人口或按人劳比例承包耕地,包产、包工、包费用,超奖减赔,也就是“三包一奖赔”到户。包产到户,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计划,将应完成的产量任务和完成该顶任务所需耗费的劳动和费用分包到户,由农户负责完成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其产品由集体统一支配,年终结算时,完成包产任务的,可按承包时规定的劳动工分取得报酬,超产受奖,因管理不善未完成包产任务者受罚;生产费用结余归户,超额不补。在20世纪50年代,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曾经实行,因受到批判未能发展而中止。以后在一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中又实行过,也受到批判而中止,如此几起几落。在此期间,邓小平曾提出过不要排斥包产到户的主张。在1962年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中,他指出,农业中生产关系的调整不止保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种可能,“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他们合法化”1978年以后,随着思想认识的改变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中共中央肯定了包产到户是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农户家庭经营层次的一种形式。
三、包干到户为主(1982—1983年)
包干到户是各户按人口或按人劳比例承包耕地,不计工分、费用、产量,除完成国家征购和集体提留外,其余归己,即“完成国家的,交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分包到户,由农户安排生产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包干到户的一般做法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承包,使用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其收入分配通常概括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即承包农户首先向国家缴纳税金和完成合同定购规定的产品交售任务,其次向集体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应交款,其余归农户所有和支配。在1978年以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安徽于1979年率先实行,后迅速发展到全国广大地区。1984年全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占乡(社)总农户数的97.9%,其中96.6%为包干到户。在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包干到户是家庭经营层次的一种形式。实行包干到户以后,原来的所有制关系、统一经营和分配的方式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故有人认为它实质上是一种经营责任制。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适合当前中国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实际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它使农民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克服了过去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生产瞎指挥和无人负责,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实行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既坚持了集体的优越性,又极大地发挥了农民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解放了在旧的农村经济体制束缚下的生产力,为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四、家庭承包(包干到户)、双层经营(1984年至今)
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②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按劳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③按“人劳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劳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家庭承包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①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②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③兼顾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④符合本组织的章程和社员(村民)民主决议。⑤坚持集体的管理调节权。⑥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与合法收益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与绩效评价》将理论论证与经验研究相结合,采用定性、定量等多种方法展开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与绩效评价》采用系统分析法,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整个土地制度乃至农村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去考查,从中找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整个土地制度、“三农”问题及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联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与绩效评价》除应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分析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外,还运用博弈论、因子分析、回归分析等经济计量分析方法,建立数学模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问题进行定量分析。
(1979年2月以前)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1979年3月-1980年2月)
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1980年3月-1981年11月)
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以,政策放宽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
(1982年1月至今)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2)1号文件),《纪要》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动。包产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2017年10月17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公布。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