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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共同审核各地区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制定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发展改革委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
第十四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分批次进行一阶段交工和验收。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①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检...
(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SRC-1099 发改交运 [2005]182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局、委) :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保障国家建设资金 的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目 录 一、总 则 二、组织机构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四、工程组织与管理 五、建设资金管理 六、附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按期完成 2006 年— 2010 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 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工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村公路在统筹城乡、服务“三农”、保障民生等方面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以等级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主要针对我县通行能力和安保能力不足的四级及以下等级农村公路,通过断面拓宽、弯道改善、增设错车道等方式提升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 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及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公路实际状况,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划分为六个类别。
二、技术要求
1.农村公路提升等级工程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实施。
2.拓宽改造道路应对老路进行检测,并根据老路技术现状合理确定病害处理方案及老路路面结构层设计。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水泥路面面层一般不小于20厘米。
3.农村公路提升等级工程应按照规范同步完善安全、排水等附属设施。
4.鼓励同步推进乡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按照公路边“三化”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改善乡村环境面貌。
5.路面维修、安保工程、港湾式停靠站按现有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三、保障措施
1.各乡镇(街道、园区)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路段按要求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县交通运输局对实施计划进行实地核实后列入下一年度县交通建设计划中。
2.对已列入计划中的路段,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积极组织项目的施工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及质量评定验收等工作。
3.对完成年度计划且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兑现。
4.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把推进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落实自筹资金,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知路、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5.农村公路提升等级工程完成情况将列入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年度工作及新农村工作的考核内容中。
附件:长兴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六大类别及奖励补助标准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全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形成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为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实施,“十一五”期国家将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其中,西部地区主要安排县通乡油路改造;东、中部地区主要安排乡通村油路改造。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