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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在1996.11.25由交通运输部颁布。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基本信息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简介

总则

1.0.1施工图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证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技术文件。为适应内河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内河航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在总结以往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基础上,考虑今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航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程、修造船厂工程、通信工程及航标工程等(含扩建、改建工程)。

由于内河航运工程包含项目内容较多,对于不同河流、区段、规模、性质的工程,可区别情况适当增减编写内容。

1.0.3施工图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批文要求的建设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及投资控制额等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1.O.4施工图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规定进行编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0.5.1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

1.0.5.2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订货。

1.0.5.3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1.0.6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由具有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越。总体设计单位可委托其它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1.0.7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工程量、设备材料清单、工程预算及附件等部分。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图纸应清晰完整。

1.0.8运河建设项目中的航道拓浚、港口、通航建筑物、航标、通信等工程,分别按本办法中的"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程"、"航运枢纽工程""航标工程"、"通信工程"等有关章节编写。

1.0.9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部门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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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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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撑编号BRB6 屈服承载力(KN)570 支撑长度(mm)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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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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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支撑

  • 支撑编号BRB1 屈服承载力(KN)1600 支撑长度(mm)5000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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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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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支撑

  • 支撑编号BRB1 屈服承载力(KN)1600 支撑长度(mm)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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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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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支撑

  • 支撑编号BRB3 屈服承载力(KN)1200 支撑长度(mm)4700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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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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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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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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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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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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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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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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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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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文献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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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6页

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法规标题: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分类词: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建设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基发( 1995)1023 号 时效性:有效 题注: 目次 总则 航运枢纽工程 航道整治工程 港口工程 修造船厂工程 通信工程 航标工程 附加说明 总则 1.0.1 施工图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证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技术文件。为适应内河航运 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内河航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在总结以往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基础上,考虑今后 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航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程、修造船厂工程、通信工程及航 标工程等 (含扩建、改建工程 )。 由于内河航运工程包含项目内容较多,对于不同河流、区段、规模、性质的工程,可区别情况适当增减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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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目 次 总 则 航运枢纽工程 航道整治工程 港口工程 修造船厂工程 通信工程 航标工程 附加说明 总 则 1.0.1 施工图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是保证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要求进行 施工的技术文件。 为适应内河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做好内河航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工作,在总结以往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基础上 ,考虑今后发展需要, 特制定本办 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航运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 程、修造船厂工程、通信工程及航标工程等 (含扩建、改建工程 )。 由于内河航运工程包含项目内容较多 ,对于不同河流、区段、规模、性质的工程,可区别 情况适当增减编写内容。 1.0.3 施工图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 ,按照批文要求的建设规模、 工程标准、 设计方案及投资控制额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办法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整治规划是村庄规划广泛应用的重要类型之一,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 尊重现有格局。在村庄现有布局和格局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方便村民生产,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第八条 注重深入调查。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和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条 保障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按依次推进、分步实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二)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旧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指引。

(三)生活给水设施整治: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 在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引导分类利用,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内闲散荒废地以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确牲口房等农用附属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确定管径、沟渠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雨污合流的村庄应确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区可考虑雨污合流系统。

(三)厕所整治: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电杆线路整治: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

(五)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合理确定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敬老院、文体活动场所和宗教殡葬等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布局形式;确定小卖部、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

(六)村庄节能改造:确定村庄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在提升村庄风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风貌整治: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方案;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广场、大草坪等城市建设方式。

(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提出村庄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景观风貌保护方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确定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防止拆旧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提出农村生产性设施和环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

第十七条 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重整治建设、轻运营维护管理。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十八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满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能切实指导村庄建设整治,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地方村庄整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一图二表一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一图”主要包括:

(一)整治规划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村庄用地布局方面:明确村庄内各类用地规划范围。

安全防灾方面:标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范围、防护范围、防护要求;河流水体防洪范围;村内避灾疏散道路走向、避灾疏散场地的范围。

给水工程方面:标明给水水源位置、应急备用水源位置、保护范围;给水设施规模、用地范围;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提供给水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道路整治方面:标明各类道路红线或路面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路灯及其架设方式;停车场地的位置和范围。

环境卫生方面:标明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场、公共厕所等)、集中畜禽饲养场、沼气池等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提供环卫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排水工程方面:标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标高;截流井位置、标高。标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沟渠位置、宽度、主要控制标高;提供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电杆线路整治方面:标明电力、电信线路的走向;电力电信设施的用地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标明公共活动场所的范围;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用地范围。

绿化景观方面:标明主要街巷、村口、水体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的整治范围;提供重要节点整治示意图、绿化配置示意图、地面铺装方式示意图、水体生态护坡、硬质驳岸等的整治示意图。

文化保护方面:标明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提供保护要求示意图。

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标明整治项目的名称、位置。

村域设施整治方面:标明村域各生产性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类型、规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二)整治项目表: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一书”是指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村庄现状及问题分析,附现状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整治项目内容和整治措施说明;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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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变,具体修改了哪些?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共涉及3项条款。

1、第五条第一款

原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修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第十一条

原为: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3、第十九条

原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12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12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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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手册编辑推荐

本手册是依据国家制定的关于建筑结构设计的"深度规定"、"制图深度"、"标准样图"、"制图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措施"等进行编制,按照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编排顺序分章编写的。本手册比较完整地提供了各种结构体系和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的内容,它共分19章和两个附录。前10章是按照一般房屋施工图文件的编排顺序安排章节的,本书对结构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参考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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