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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09 年 02月 23日 15 时 45 分 126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城市排水”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8]146 号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 12月 22日市人民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改善水环境,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 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 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 和大气降水 (以 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 1 -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保 障城市排水畅通,优化城市环境,根据《##省城市建设管 理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 可管理办法》、《※※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 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 位和个人(排水户)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雨水、污 水的排放、接纳、汇集、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 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汇集、输送城市雨水、污水 的管网、井池、泵站、污水处理厂、河道、沟渠、坑塘等有 关设施;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 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 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1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在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为此,我市于2000年制定实施了相关的政府规章。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市政公用市场的开放和市政设施管养体制的改革,城市排水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排水设施管养分离后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定位等。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政府规章完善升级,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政府和主管协管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主要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相关要求等。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主要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保护和维护过程中的具体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章附则。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城市排水许可的问题
对城市排水设定许可,是从源头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城市排水安全的重要措施。城市排水许可,是去年(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保留的许可事项,《条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对该许可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了实施许可的主体是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二是分别规定了申请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三是规定了许可后的一些监管措施。四是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违反许可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关于设施维护管理问题
我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职能,已经按照管理综合化、养护市场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行了管养分离改革,正在逐步建立竞争有序的市政设施养护市场和监管新体制。《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出规定。首先,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分别确定了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和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针对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两类情况特别作出规定,即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其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养护单位负责,以保证城市排水的畅通。
其次,还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第三十条对养护单位的职责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排水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和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污水处理的相关问题
城市污水的处理是城市排水的重要环节,事关城市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部2004年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为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在内的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原则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规定特许经营的具体工作,“由市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条例》还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紧急事故的处理和对污水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以审议。
2005年11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明确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的职责,对城市排水的规划和建设、排水许可管理、城市污水处理、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按照城市规划即将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的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