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明确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的职责,对城市排水的规划和建设、排水许可管理、城市污水处理、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