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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锅检院于1989年获得原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开展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危化品常压容器、液化气钢瓶、特种气瓶、医用氧舱及其相关附件为对象的各方面的技术检验与服务,2003年取得计量认证资格证书,2006年1月取得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南京锅检院拥有适应业务工作的设备与技术资源,汇集了工程热物理、化工机械、焊接、无损检测、材料、应用化学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6人,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2人,具有硕士学位16人,有99人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无损检测等方面资格证书。具有包括多通道声发射检测仪、定量光谱仪、智能超声探伤仪在内的多种先进、精确、高效或大型的化学分析、力学性能测试、无损检测、金相观测、应力测定、强度试验、宏观检验、微观分析和产品性能试验的能力,拥有各类检验装置、仪器、设备共200余台(套)。 南京锅检院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形成拥有许多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资源和能力,其中包括:大型高压设备的在用检验及制造监督检验,含危险性缺陷设备的检验与评估,设备风险检验与评价,低温设备检验,无损检测,声发射检验,现场金相,水处理设备诊断与水质监测,高中低压安全阀检验等。 南京锅检院将坚持技术与服务共同发展的方向,努力跟踪先进的检验技术,积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管理部(考试中心)(培训中心)
1.负责全院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2.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相关咨询业务。
质量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
1.负责全院质量、安全、设备(含政府采购设备)、信息化、技术档案、职工内外部培训、职称评聘,气瓶充装单位鉴定评审。
2.负责检验业务开发、业务协调、合同管理、大厅接待、收费、催检、报告打印、发放及业务统计上报等。
基建办
1.负责组织编写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负责处理、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在项目进行阶段的有关工作;
3.按上级有关要求,编制、汇报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锅炉检验中心(能效测试中心)
1.负责栖霞、下关、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雨花、浦口区范围内,扬子石化公司及所属企业,扬子巴斯夫公司,南钢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化工园区内企业,南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和东方帝斯曼化工有限公司的在用锅炉检验及能效测试,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节能改造及相关咨询工作;全市锅炉制造企业产品监督检验(含锅炉制造企业生产的压力容器);负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域内大于2.5MPa的在用锅炉检验及能效测试,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节能改造及相关咨询工作;
2.负责浦口区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在用检验,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负责浦口、白下、鼓楼、玄武(不含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区内压力管道在用检验,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
3.负责全市锅炉水质监测、有机热载体炉油质检验;锅炉燃料分析;化学清洗复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4.相关委托检验。
城中检验部
1.负责全市压力容器(锅炉制造企业压力容器除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
2.负责栖霞、下关、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雨花区范围内压力容器、以及栖霞、秦淮、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区压力管道在用检验及安装、修理、改造监检;
3.负责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老甘家巷地区(原炼油厂及化肥厂)围墙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用检验及安装、修理、改造监检;对金陵石化安装工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质量抽查;
4.负责全市氧舱的安装监检及定期检验;
5.负责焊工培训考核;
6.相关委托检验。
罐车检验中心
1.负责全市范围内罐车(含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危险品常压罐车)及附属安全附件在用检验及修理改造监检,危险品常压罐车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安装监检与在用检验;
2.负责全市真空绝热低温容器在用检验;
3.普莱克斯气体公司压力容器在用检验与监督检验;
4.空气化工产品(南京)气体有限公司(原艾尔气体公司)压力容器在用检验与监督检验;
5.负责雨花、建邺、下关等区压力管道在用检验及安装、修理、改造监检;
6.相关委托检验。
江北检验中心
1.负责六合区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在用检验,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小于等于2.5MPa锅炉在用检验及能效测试,安装、修理、改造监检,节能改造及相关咨询工作;
2.相关委托检验。
江南检验中心
1.负责江宁、溧水、高淳区域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用检验,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小于等于2.5MPa锅炉在用检验及能效测试,安装、修理、改造监检,节能改造及相关咨询工作;
2.负责高淳、溧水区域内安全阀检验;
3.相关委托检验。
新技术应用研究所(工程中心)(埋地管道检验中心)
1.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等设备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2.负责全市常压储罐、储气井等设备(装置)的检验与评价;
3.负责全市服役20年以上压力容器风险评估、失效分析;
4.负责除高淳、溧水区域外安全阀及其它安全附件检验,全市高压安全阀检验;
5.负责全市埋地压力管道在用检验,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
6.相关委托检验。 2100433B
简单说,这要是符合GB150范围的,属于压力容器的(ⅠⅡⅢ类压力容器)都需要到当地锅检所换监检证。
检验周期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
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氨渗透,等等。其中耐压试验又分: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压力容器(yā lì róng qì),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为...
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南昌分
省份 项目 考核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补考科目 报道日期 辽宁 GL-1 1001 安波 宽甸满族自治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西藏 GL-1 1002 丹增土丹 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湖北 GL-1 1003 范松 湖北特检院鄂州分院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内蒙古 GL-1 1004 郭倩 内蒙古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吉林 GL-1 1005 韩旭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湖北 GL-1 1006 胡灿 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四川 GL-1 1007 黄丽娜 凉山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科目A,科目B,科目C 3月16日 江西 GL-1 1008 黄林海 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南昌分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论述
锅炉压力容器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但是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的过程中长期处于高温高压的恶劣环境中,如果不及时检验,会导致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者可导致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能够将其中的安全隐患消除或降至最低。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
实行公正的有权威的第三者监督检验,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运行。其职能包括: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技术性能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测;在用锅炉水质监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校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金属与非金属材料);锅炉能效测试(定型产品和再用设备)。特种设备的检验技术研究开发;开展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工作;授权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授权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失效分析、鉴定;承接非法定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验;政府机关指派的检验业务及客户委托的其它检验业务。对双城分所、阿城分所、尚志分所、依兰分所、宾州分所、巴彦分所、呼兰分所、方正分所、五常分所、延寿分所的检验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及监管。 2100433B
其业务范围包括:锅炉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受委托许可检查及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简称中国锅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B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经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检验单位及专项无损检测单位,以及在技术或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或享有较高声誉的检验师与高级检验师,依据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规定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科学、公正与民主办会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相互协作和社会发展,为会员服务,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与标准,分析与研究国内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发展方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方法,协助政府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对本行业进行合理规划,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活动,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安全监察主管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各级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业与人员准入资格资质的审核与考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有关检验单位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委托,组织承担涉及本行业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调研、起草、制订、修订及有关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制定并形成协会内部统一的检验规范与程序。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积极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合作与联合,组织力量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安全使用性能检验、技术争议仲裁检验、技术评价、缺陷评定及失效事故分析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行规、行约的执行,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法定检验收费标准的沟通与委托检验的价格协调。
(八)在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与友好往来活动。
(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政府主管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和专项无损检测的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应是在技术或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或有较高声誉的持证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出任其在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人变动后,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有注册人有资格代表本单位在本协会的会议及其他正式场合陈述意见,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组成,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筹备;
(四)确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组织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的理事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是在职人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并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协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具体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协会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经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其它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协助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