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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办(计划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会务、档案、保密、公文处理、新闻宣传、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意识形态管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编制财务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机关年度财政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指标统计上报;负责全系统财务审计监督以及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建筑行业综合统计;负责建筑业施工人员实名制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等规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牵头来信来访、12345政务热线处理;负责牵头大联勤、维稳和内保工作;负责牵头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牵头全局基层基础工作风险点排查;负责督促执法单位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负责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应答等工作;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建设系统的政法工作;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协调推进简政放权工作,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跟踪并及时反映业务情况;负责本部门进驻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备案、征收、登记等具体行政事项;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涉及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进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承担其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具体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负责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课题调研;牵头编制、综合协调、平衡衔接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储备计划;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区城建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及资金收支计划,并对计划执行实施监督考核;指导协调项目储备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下达项目储备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
(四)城市建设科(重点工程科)。服务全区重大项目推进,负责市、区重点城建项目和城建奋斗目标的综合管理,牵头组织做好市级城建目标进度掌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区城建统计年报的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工程抗震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区固定避难场所建设;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专项工作;配合做好城市水环境提升工作;做好城南河区级河长联络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负责市、区重点村镇项目和城镇奋斗目标(村镇建设目标)的综合管理;负责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拟订新市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各街道建设服务所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新市镇、新社区建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负责省、市村镇重点项目补助政策执行,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指导开展全区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各街道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村镇建设档案建立和管理,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六)燃气管理科。负责燃气行业管理;负责根据市燃气行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区燃气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燃气行业运营、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燃气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燃气行业统计工作;参与燃气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对燃气企业、供应站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燃气检查;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负责对本区燃气市场、燃气器具市场稽查;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依法对破坏、损坏燃气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质量安全科。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级权限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材的推广运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工程创优、评优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建设工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和智慧工地创建;牵头综合协调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牵头指导全系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场监管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区内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推进全区建筑业改革发展,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企业资质初核和本区建筑业企业市场开拓;协调建筑业施工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管理,落实信用评价工作,牵头做好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防范建设市场非法集资工作;协调建筑业施工人员相关保险和实名制管理;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九)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科。承担本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招投标事项备案、本地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初审工作和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全区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调解工程造价一般纠纷;负责招标控制价备查、决(结)算备案等工作。
(十)人防管理科(人防指挥通信科)。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检查、监督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设计规范和规程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制定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规定和规划,指导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制定并实施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转换措施;负责检查指导全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消防工作;承担涉及人防发展和重点问题调研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定期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及实施计划;负责建立健全城市防空组织体系;负责组织人民防空演练;负责人防专业队伍、人防志愿者队伍的整组和训练;负责组织人防指挥所、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防信息化、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人民防空行动方案,组织落实人员疏散、隐蔽和消除空袭后果工作;负责人防国有资产清理、产权管理及登记工作;依法负责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和管理;负责人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局长:郝晓鹏 2100433B
(一)承担统筹全区城乡建设事业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区城乡建设、管理统筹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协调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城乡建设综合管理责任。牵头编制、综合协调、平衡衔接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编制区城建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及资金收支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区级城市维护建设项目的监管;配合有关方面研究编制区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城建收费和管理;归口管理区级城建奋斗目标;负责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三)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职责。组织指导专业部门开展城建项目储备;负责施工许可管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专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责任。拟订新市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街道统筹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居环境改善;指导考核重点补助项目建设和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指导全区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五)承担全区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燃气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资质审批等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安全供应;负责燃气行业的应急保障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初审,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各类企业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信用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受区地税局委托,承担全区建筑税代征工作;指导全区建筑企业开拓境外建筑市场;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市场管理。
(八)承担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以及工程造价一般纠纷的调解工作。
(九)承担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参建主体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参与对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承担全区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责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负责建筑节能管理、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推广运用和管理工作;组织新型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执行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牵头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负责全区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责任。监督实施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承担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等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应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计划;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制定城市平战综合防护转换方案、城市防空袭方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指导、协调、督促区内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实战化训练演练;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情报信息网、防空警报报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保障区委、区政府、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全区人民防空行动,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支援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及消防工作;负责全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防护级别为5级及5级以下)、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五)承担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承担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区内人民防空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街道人民防空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划出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专业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建设维护项目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区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编制区级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计划,将资金拨付至专业部门。
2﹒关于住房救助制度的分工。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民政局协助做好住房救助对象的认定。
3﹒关于城市道路(桥隧)建设、管理(维修)的职责分工。区城乡建设局依据城市道路(桥隧)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隧)建设项目市场监管、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城市道路(桥隧)统筹建设工作,扎口计划管理、指导前期工作、上报投资进度,牵头组织道路移交管养工作。
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分工。区城乡建设局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后,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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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二 00六年三月 行 政 主 体 类 别 全称 地址 行政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浦口区珠江路 10 号 受委托 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浦口区象山路 1 号 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48 号令 1998.7.20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05 号令 2001.11.1 7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79 号令 2003.9.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 政发 [2003]131 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0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 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 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
徐州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建设大厦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原承担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是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018年12月,机构改革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