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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1999年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基本信息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以下简称预算、决算)以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审查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检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具体组织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

(三)征询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四)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财经委员会会议,说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及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财经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计划和市本级预算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三)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财经委员会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初步审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审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的情况;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应当将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计划和预算支出数额预作安排;计划和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计划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举行会议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对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听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结,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的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及附表;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对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财经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报送备案的计划和预算汇总后,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计划主要指标和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财经委员会可以采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方式,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经济运行、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和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适时反馈。

财经委员会可以通过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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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处理。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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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至迟不超过预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所作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级预算外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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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县、区政府上解市级财政资金情况;

(三)市级财政补助县、区的财政支出资金情况;

(四)市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七)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召开全体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效益情况;

(三)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决议。

第四十条 决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决算。

第四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限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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