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