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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在2006.07.08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可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保管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采取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当采用比选、询价以及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条件设定不合理而导致潜在投标人少于五个的,应当重新设定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多于九个时,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也可以按照择优条件,由高至低依次选取不少于九个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四)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五)招标人不得选择有主体工程未完工的项目经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六)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书面指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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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信息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在2006.07.08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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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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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献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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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六年七月八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简述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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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简介

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

第一条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二条 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多个独立子项目,且子项目业主不同的,项目业主可组织联合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联合招标,但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第三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第四条 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单位、业绩、投标文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且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第五条 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确认,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地点按评标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和市直部门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分加分条件。评标标准(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经评审的其他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在市、县(区)政府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第二章 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压在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将相关证件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后,方可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完工后退还。

第十二条 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严格限制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因伤亡、长期生病、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及因安全、质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失,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变更后的人员方可进场。变更后的人员应为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程序变更的除外),视同转包。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进场施工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不符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款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

第十六条 突出清理重点和整合方式,对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专项资金予以归并;扶持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新设立要求重新确定,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畴。在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项目、民生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以间接扶持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扶持方式,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向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积聚,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又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十九条 在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事业等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实施一批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新机制,减轻政府投入资金压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凡是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一律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决策机制。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对上级财政已明确项目和额度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上级下达方式直接转拨。

2.对纳入上级规划的基建及其他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分配预案,再由财政部门根据该计划及预案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下达。

3.对产业发展项目及不适用按规划分配的基建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对区域性整体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县(区)、市直园区的,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

4.对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适用据实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

5.对享受补助的对象具备同等条件,同时依据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发展绩效等因素体现分配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根据补助范围、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其需求、贡献、绩效、承受能力等指标进行测算,形成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测算结果进行资金补助。

6.对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或各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领导批办事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严格按照各类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发放奖励、补贴;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十、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国库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加强新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凡是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由本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核准后,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手续。各级预算单位账户逐步纳入财政大平台管理。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照“区域完整、单位完整、资金完整、账户完整、流程完整、业务完整”的要求,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基本工资、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次性支付和转拨单位等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

第二十九条 加快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财政机构不健全、不具备清算条件的偏远乡镇,可暂缓实施改革,但其财政资金支付信息要在财政大平台中反映。2015年底,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所有县(区)、市属园区具备条件的镇(乡、街道)。

第三十条 加强国库资金的调度管理,市对区(市级园区)主要依据当年市财政与区财政国库资金往来情况,充分考虑区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数、上年转移支付额度,以及当年可能新增转移支付额度进行资金调度;对上一年度市财政超调或欠调区财政国库资金的数额,原则上通过核定当年国库资金调度额时逐月予以抵扣。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大财政对外借款存量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清理回收财政对外借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逾期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一律限期消化或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一般应通过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年度预算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严禁向个人和竞争性领域企业借款。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对外借款条件,规范借款审批程序。确需对外出借财政资金的,借款单位应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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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邀请招标活动,防范政府投资项目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四)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事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递交项目邀请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邀请招标的理由等。

第六条 具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至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至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至100万元的,市公管局作出批复前应当与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公管局应当与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邀请单位名单保密。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施工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前编制邀请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审计机关审核。

第八条 政府投资邀请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进场交易的,中标通知书市公管局不予备案。

第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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