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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南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8日
南宁市江南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城区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城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住建局、发改局、业主单位负责对本城区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超过一定数额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审;
(六)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监控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且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失信行为: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本城区定点招标代理库,在收到入围定点通知书后,入围的定点代理机构应与城区政府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双方权利。
第十八条履约担保:
招标代理机构与城区政府签订合同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由江南区政府办公室财务室代收,至合同期满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全额退还本金。
第十九条 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项目代理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招标和中标公示,如未能按时完成招投标工作的应及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报交易中心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住建局、发改局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由城区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向相关职能部门抄报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立即终止代理合同,且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城区定点招标代理库。
第二十二条 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住建局、发改局、业主单位对在本城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年度综合考评合格的,可优先进入次年本城区定点招标代理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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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可以的。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
乌鲁木齐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的行为, 保证我县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 有序地进 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 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 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 联系确定代理项目的详细情况, 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 前期 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划书(立项批复) ;(二)用地红蓝线图; (三) 工程施工图(须有审图合格证章) ;(四)资金证明; (五)基 建项目招标审批表;(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相关工程);(七) 招标控制价及工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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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南宁市江南区组织160多人的联合执法力量,对位于五一中路新屋四里1栋4层砖混结构楼房在建加建违建进行依法拆除。
据了解,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今年6月对违建所有人下发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违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多次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但当事人仍我行我素,仍然加班加点施工建设,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江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完成所有依法拆除程序的基础上,果断对该建筑违建部分采取人工拆除施工方式进行拆除。
今年以来,南宁市江南区结合“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和“生态乡村”建设的推进,不断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两违”整治力度。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共动用大型施工机械勾机、炮机132台(次),累计拆除违章建筑442栋(处),拆除面积约39.56万平方米,清理建筑垃圾704车,进一步巩固“两违”的整治成果。(阮晓莹 苏龙 王春生 卢思铭)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南宁市江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江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