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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任务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九章 附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年工作总结书写建议:1、全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工程施工人员因工死亡率控制在市、区目标范围以内。2、全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工程未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认真贯彻...
象填写施工日志一样填写。日期,工作内容,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会议记录,领导的指示,向上汇报或反映的问题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岗位比较好,相对来说工资比较高。通常来说质监站是个好地方,原因如下:1,事业单位。2,在现在各个地方工程多的年代各种机会多得多。3,有机会升迁。4,横向和其他社会部门单位有联系,...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 220006199004 【标题】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 1990/05/12 【实施日期】 1990/05/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基 (1990)399 号 【题注】 【正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 发挥投资效益, 结合电力工程的具 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 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 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能源部1990年5月 起 草 说 明 一、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 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 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规 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 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 也包括 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 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 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 在
遵照部领导的指示,为理顺部与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关系,拟订了《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单计工作关系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部审计局。
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的规定
驻能源部审计局是审计署派出机构,受审计署和能源部双重领导,行使政府审计和部门审计的职能。在审计监督上,同电力企事业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内审业务工作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驻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在内审工作上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为此,遵照部领导指示,对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暂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电力企事业单位系指能源部直属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以及由能源部,水利部共管以能源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对电力行业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驻部审计周的职责范围:
1.根据国家、能源部和审计署的要求,制订能源部系统的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下达指令性的审计项目和指导性的审计任务,并组织与监督其实施。
2.负责传达国务院,审计署、能源部有关审计工作方面的文件,重要通报和指示要求,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能源系统的实际,拟订须由部颁发的审计工作制度,办法和规定,并组织与监督其实施。
4.负责审批重大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布置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审计表报。
5.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组织推广。
6.协助直属直管单位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方面的协调等工作。
7.参与审核直属直管单位审计负责人的调动、任免事项。
8.负责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评定的协调工作。
三、工作关系
直属直管单位(含由能源、水利两部共管以能源部领导为主的单位)审计处(室)在本单位总经理、局长、院长(所长)、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负责;同时接受驻部审计局的业务领导,对审计局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署和能源部制订的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实施审计局提出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下达的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审计任务,对重大审计事项结论、处理决定报审计局审批。
3.按时提报年度计划,审计项目,统计报表,工作总结;随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4.提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会计、统计、决算资料。
5.直属直管单位审计负责人调动,任免、报审计局审核。
6.承办审计局委托交办的审计事项。
文件全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2100433B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
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0]00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站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已经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后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活动。
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某一项目,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做出的仅适用于该项目的书面解释。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国家工程计价标准、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各类工程计价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应用解释工作应依据客观事实,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项目的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一)中央或省属单位投资或施工的;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认为需要移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解释的;
(五)有关部门指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的。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中央或省属单位投资或施工的项目,当事人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自行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自行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应提交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报告、填写《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拟送单位、项目简介及实施情况,请求事项以及各方观点、理由与依据,申请人等;
(三)有关技术资料,视情况可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变更资料、施工记录、施工方案、工程造价文件等;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复函或证明 (适用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后再向上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的);
(五)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的函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计价依据应用解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资料,登记受理;
(三)组织研究,必要时可现场调研或组织座谈会等;
(四)发文函复;
(五)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时间自接到申请或资料补齐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开始计算。遇特别复杂情况或问题,需要现场调查或组织座谈会议时,可以适当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认为需要移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处理的,应整齐资料和进行必要说明,并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粤建造发[2010]0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