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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2月5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标准化管理,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附则5章23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一) 石油;

(二) 天然气;

(三) 煤炭;

(四) 煤层气(煤矿瓦斯);

(五) 电力(常规电力);

(六) 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七) 核电;

(八)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 能源装备。

第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对能源领域符合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能源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二)能源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产品的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传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能源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的要求;

(五)能源原料、材料、燃料、工质、控制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六)能源生产、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制图方法和技术管理要求;

(七)能源生产和建设的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八)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评定方法和检验方法;

(九)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要求;

(十)能源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上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制定为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为行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能源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分工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能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 制定能源领域的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能源领域标准化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

(三)组织制定能源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

(七)决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行业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一)进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征集、申报本行业的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五)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

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的行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的年度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四)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的国家标准相关工作(包括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报批等)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协助和配合做好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计划、制(修)订、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能源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和引进的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时,可提出标准制定或采用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做好能源领域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规划、建立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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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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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发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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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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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2)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2)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2)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12页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 倡导绿色、环保、 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 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 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 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 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 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 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12页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 倡导绿色、环保、 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 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 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 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 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 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 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国家能源局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鼓励行业标准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九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十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对标准化行业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能源局组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能源局下达。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十四条 对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可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

第十七条 能源领域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十八条 起草能源领域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

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能源领域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行业标准须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15人)进行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报批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报送国家能源局。

报送文件包括,

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2、行业标准申报单;

3、行业标准报批稿;

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产品方面标准)或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批准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布,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第七章 出 版

第二十八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八章 复 审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9、10、11);

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九章 修订、修 改

第三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领域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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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局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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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概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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