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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
1、用材树(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1—5厘米(含5厘米):5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8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12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18元/棵;
20—25厘米(含25厘米):30元/棵;
25—30厘米(含30厘米):50元/棵;
30—35厘米(含35厘米):120元/棵;
35—40厘米(含40厘米):150元/棵;
40—45厘米(含45厘米):200元/棵;
45厘米以上,300元/棵。
树苗(以离地高度计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1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2元/棵;
200厘米以上,3元/棵。
2、经济树(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1—5厘米(含5厘米):10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40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70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100元/棵;
20厘米以上,150元/棵。
树苗(以离地高度计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3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4元/棵;
200厘米以上,5元/棵。
3、果树(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1—5厘米(含5厘米):50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230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320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420元/棵;
20厘米以上,500元/棵。
树苗(以离地高度计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3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6元/棵;
200厘米以上,10元/棵。
(二)坟墓
土坟无碑:800元/座;
土坟有碑:1000元/座;
石坟无碑:1000元/座;
石坟有碑:1200元/座;
冒坟无碑:1800元/座;
冒坟有碑:2000元/座。
(三)其他
1、花椒:成树60元/蓬、苗3元/棵;
2、竹子:按竹林地面积20元/平方米赔偿;
3、葡萄:成树50元/株、苗3元/株;
4、大棚:按占地面积计量,每平方米补偿50元;
5、蓄水池、硬化道路等按材料体积计量,每立方米补偿80元。
村民住宅及其它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纳雍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纳雍县房屋拆迁各类补贴费参考标准》执行。
八、凡属突击栽种的林木及突击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根据乡镇、村、施工单位、农户四方现场清点或测量,实测丈量并造册登记(农户盖手印认可);
(二)根据踏勘实测丈量的土地类别;
(三)根据实地登记的各类地面附着物量;
(四)属于集体未发包的土地,由村委会提出面积依据交乡镇党委、政府核实认定。
四、关于电网建设补偿办法
(一)统一用现金支付(部份大额款采用存折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补偿款代扣为其它款项;
(三)地面附着物一经补偿后,受补农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伐用和搬走,逾期后果自负;
五、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
(一)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35kV及以上水稻田每杆洞补偿不高于3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20元,荒坡内每杆洞不高于5元;10kV及以下没有补偿(包括拉线)。
(二)钢管杆:水稻田每杆洞补偿不高于3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20元,荒坡内每杆洞不高于5元。
(三)铁塔:征地按4500/亩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
水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12300元/亩。
旱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12000元/亩。
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6000元/亩。
牧草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6000元/亩。
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28000元/亩。
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080元/亩。
青苗补偿费: 水田、旱地均按500元/亩补偿。
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220V、0.4kV、10kV、35kV、110kV、220kV、55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县及各乡(镇)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20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
安置费 误工费 征地补偿费 等 还得看当地具体情况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V及以上变电站、10kV开关站建设工程所需用地征用。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国家和省地出台新的补偿政策,一律按照国家和省地新的补偿政策执行,对实施前已发生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2100433B
青苗补偿费标准
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 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 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 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 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51 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 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我国的拆迁补偿制度体系可以分为两大块: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由国内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房屋的补偿则通过常包括在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一项当中。不同的规定也造成了这两种补偿的标准存在较大区别。
本书主要介绍的是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分别从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案例解析等角度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全方位解说。除了收录各类土地征用流程图、关于土地征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以外,由于各地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本书还收录了全国各地的土地征用相关规定,以使读者更好地掌握本地的拆迁政策,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习水县城乡电网建设中占地、青苗毁损、林木砍伐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青苗补偿标准
小麦每亩150公斤,2.00元/公斤;
油菜每亩135公斤,5.00元/公斤;
烤烟每亩150公斤,6.80元/公斤;
玉米每亩450公斤,1.60元/公斤;
水稻每亩450公斤,2.50元/公斤;
蔬菜每亩3000公斤,1.00元/公斤(综合价)。
商品蔬菜另行计算:
豌豆每亩100公斤,4.00元/公斤(干豌豆);
胡豆每亩100公斤,3.00元/公斤(干胡豆);
大豆每亩100公斤,5.00元/公斤(干豆子)。
(二)占地补偿标准
1、铁塔基础占地:遵照国家有关征地标准计算,田40元/平方米,土30元/平方米,林地25元/平方米,荒地20元/平方米。
2、电杆坑占地:田40元/坑、土30元/坑、林地25元/坑、荒地20元/坑。
3、拉线坑占地:拉线10元/坑。
(三)林木补偿(林木包括松、杉、柏、楠木、泡洞、粟等)
1、胸径在30公分及以上的,不予补偿。每棵补偿林木所有者砍伐劳务费20元。
2、胸径在20公分至30公分的,每株赔偿30—4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3、胸径在10公分至20公分的,每株补偿10—3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4、胸径在5公分至10公分以下的幼树,每棵补偿5—1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5、胸径在5公分以下的幼苗,不予补偿。
6、竹子30元/百公斤。
7、砍伐国有林不予补偿,适当补助砍伐劳务费。
(四)经济林木补偿(经济林木包括茶树、桑树、棕树、桐树、漆树、卷子、椿、杜仲、黄柏及花椒)
1、经济林木幼苗每株补偿5—10元。
2、成材经济林木每株补偿10—20元。
(五)果树补偿(果树包括桔、梨、桃、枇杷、柿子、李子、葡萄、苹果等)
1、果树幼苗每株补偿5—10元(幼苗指未结果的果树)。
2、成材果树每株补偿30—50元(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3、松、杉、柏苗圃、花圃、茶每平方米按旱地年产值的6—8倍计算,最少不低于每平方米6元。
4、人工造林:直径小于3厘米的,2元/株;直径在3—10厘米的,10元/株;直径大于或等于10厘米的,20元/株。注:林木直径从离地1.3米处计算。
(六)房屋拆迁补偿
1、砖混结构,28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180元/平方米。
3、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