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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早期的劳动立法就是针对童工和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而规定的。如英国1842年颁布工厂法规定,禁止使用女工和10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矿坑内劳动。1847年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以上18岁以下的童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进入20世纪以来,对妇女劳动保护的范围从工作时间保护扩大到男女就业平等、同工同酬以及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其身体的工作等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增加了有关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的规定,并制定了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单行法律。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的原则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章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章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2章规定了妇女的劳动权,第5章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③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对女职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2100433B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否则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从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辅助房屋及设置、宣传教育以及辅助房屋及设置五个方面来总结...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看起来没什么特别之处,但它却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动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河东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 单位 :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20 分)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年 4月 18日国务院第 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9号公布施行。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 、 、与其 或 者 。 3、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 4、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该允许有 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 其 和其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女职工“四期”保护 ,即 、 、 、 。 7、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应当予以协助。 8、女职工不得从事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
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 一 劳动保护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对从事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活动有关的员 工依照《劳动法》采取一定劳动安全防范措施和社会保障 ,员工 按照安全保护要求从事服务提供活动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质量体系运行活动有关的员工的劳动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各部门具体实施劳动保护的措施和规定 ; 3.2 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统计、发放 ,并对劳动保护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3 总经理主管劳动保护的控制。 4、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Q/PH-QP-4.2.4 《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Q/PH-QP-6.3 Q/PH-WD03-03 《特殊服务过程管理规程》 《工程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Q/P
内容简介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100433B
变化过程进行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内容为:《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②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③禁止安排妇女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④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