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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屏南县人民政府部门。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能

一、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县建设局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健全全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全县城乡建设统筹和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县园林及风景名胜区资源管理,促进园林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办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受县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或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及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项目选址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发展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城乡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三)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乡镇、社区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县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六)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建档案等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县本级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材行业管理和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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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股级职数7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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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1〕83号)和中共屏南县委、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屏委〔2011〕127号),设立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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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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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建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负责管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及机关、物资、房产和保卫工作等;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较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合理性、适当性的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组织对政府有关部门法规草稿征求意见的答复;负责建设行政执行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

(三)城乡规划股

负责指导和管理城乡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定点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和夜景工程的规划管理与审批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发展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和城乡规划设计及城市勘测的市场管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股

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配合指导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五)建筑业股(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的规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设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检测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和实行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组织全县性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管理全县工程质量与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指导和督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汇总、信息反馈等工作。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属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县建筑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材行业及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工作。

拟订全县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放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县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指导全县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受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委托,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监督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七)住房保障股(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和管理;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县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中央、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的拟订工作。

受县住房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并督促实施;核准集资建房方案、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方案,督促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检查有关部门房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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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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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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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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