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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2021年1月,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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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职责及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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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管理许可

  • FND SUITE R6 MGMT SITE ADMIN LIC /E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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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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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软件管理250个IT设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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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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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管理许可证(338项)

  • 详见附件1:7、AP管理许可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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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含AP管理许可)

  • 833M双频吸顶AP,2个千兆网口上联,内置天线,支持2.4GHz/5GHz双频通信,支持802.11a/b/g/n/ac Wave1/Wave2协议,整机最大接入速率833Mbps.支持AP与路由两种工作模式,支持PoE供电和本地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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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3C(新华三)、华为、中兴、锐捷、极进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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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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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种类和有效期

种类、有效期: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排污许可证;另一种为临时排污许可证。前面在谈到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的时候,已经提到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排污筒(口)规范,已通过达标验收的排污单位,领到的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审批后,批准试生产的企业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领到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个月至1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那么要特别强调的是,排污单位领到的排污许可证不是说一劳永逸的,还存在重新申领和年检的问题,重新申领:1、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要在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15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年检:排污单位领到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要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县环保局污控科)进行年检,通过年检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执行的浓度标准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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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申领条件

1、条件: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过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监测结果不超标,排污口、排污筒规范的,正常生产的,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或者是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批准试生产和正在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如果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然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2、应提供的资料:(6个方面)

①统一格式的、填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要盖排污单位公章;

②乡镇环保站的书面审核意见;

③排污登记证或临时排污登记证副本;

④环保达标验收表及验收纪要;

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⑥标明排污口(筒)名称、编号、数量和种类的书面资料。

3、程序:申报分初审和审定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审定核发具体权限的划定,市重点企业市审定核发,省局审批的企业需上报省局,一般企业由县局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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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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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执行范围

不仅仅是焦化和暖气片企业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包括的范围很广,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除排污的工业企业外,包括餐饮、洗浴、医疗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采暖的锅炉、茶炉、大灶等等。只不过是我们进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重点放在焦化、冶炼、采选、铸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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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背景

因为环境是极有限的资源,就是说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任何约束地向大气和水体排污,必将造成环境恶化、生态破坏,各种灾害性气候的发生,导致人类不能正常生活,所以,必须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许可,通过许可的形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这样才能减少环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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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文献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9KB

页数: 25页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规范排污许 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 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 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 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 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 放 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城市污水集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9KB

页数: 1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 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规范排污许可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 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 许可证 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 废水和医疗 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 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 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许可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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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概念

实施方法

法律、条文

具体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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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度弊端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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