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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即参照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予以控制。
理解正确。
这个是“大圈混凝土化粪池”。这几个井是连在一起的。
各地区排污费的计费标准不同,建议你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市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工程排污费应该由施工单位缴纳,因为在规费项目里面已经包括了工程排污费。
玛纳斯河纳污能力及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通过对玛纳斯河水质现状的监测,分析出玛纳斯河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氟化物、氯化物等。根据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类别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运用模糊综合评判发概算出玛纳斯河的纳污能力。进一步提出提高纳污能力的对策,对超过最大纳污能力的污染因子进行削减,使污染物的浓度达标后排放。
采用自动控制连续排污以降低连续排污热损失
本文分析了蒸汽锅炉设置连续排污的必要性。对人工手动和自动控制连续排污的工作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自动控制连续排污在保证锅水品质的同时,又可降低排污热损失,降低锅炉的燃料消耗。
由于国务院尚未规定有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具体办法,所以确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尚有一定难度。结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适用条件
由《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可知,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只有在对实施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才能适用。
这表明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只是排污浓度控制制度的补充(即如果采用浓度控制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不应适用总量控制制度)。
对于排污企业,只有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才对其核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及削减时限。
在对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适用条件的理解下,“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理解为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不是地方环境补充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以辽宁省为例理解)
●适用程序
(1)由省级人民政府拟定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即确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名单和适用区域。具体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削减时限;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制表,确定被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者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
(4)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和排污行为进行监管,排污单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在此概念中,“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和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放量之和。
我国——1988年起——原国家环保局——在全国18个城市和山西、江苏两省——进行在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许可证试点和推广工作。
实践证明: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效果显著。
因此,在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污者违反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超过排污总量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除以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