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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即参照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予以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简介

排污总量控制,即参照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予以控制。

中文名称
排污总量控制
英文名称
total quantity control of pollutant discharge
定  义
参照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予以控制。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水资源学(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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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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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开关

  • 自动空气开关2p
  • 13%
  • 东莞市中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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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 系列:蜂巢天棚帘;类别:控制部分;规格:手动;说明:全房配一根,主材铝合金;
  • 普菲克
  • 13%
  • 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控制

  • 系列:蜂巢天棚帘;类别:控制部分;规格:电动;说明:每套天棚需一套电机,包含;
  • 普菲克
  • 13%
  • 武汉普菲克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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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控制

  •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BW1框架断路器附件;规格:2H/3200A/4000A;产品说明:智能控制器2H/BW1-3200A/4000A;
  • 北元电器
  • 13%
  • 上海表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智能控制

  •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BW1框架断路器附件;规格:3H/6300A;产品说明:智能控制器3H/BW1-6300A;
  • 北元电器
  • 13%
  • 上海表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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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

  • PN16 DN50
  • 珠海市2016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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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

  • PN16 DN65
  • 珠海市2016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量控制

  • PN16 DN150
  • 珠海市2016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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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

  • PN16 DN250
  • 珠海市2016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量控制

  • PN25 DN65
  • 珠海市2016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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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量控制

  • 每个控制控制12个电磁阀
  • 2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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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

  • 量控制
  • 1台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02
查看价格

量控制

  • 量控制
  • 1只
  • 3
  • ITC、迪士普、TOA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05
查看价格

量控制

  • 量控制
  • 1只
  • 1
  • ITC、迪士普、TOA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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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

  • 量控制
  • 2台
  • 2
  • 菲利普、飞星、TOA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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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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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文献

玛纳斯河纳污能力及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玛纳斯河纳污能力及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玛纳斯河纳污能力及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格式:pdf

大小:194KB

页数: 未知

通过对玛纳斯河水质现状的监测,分析出玛纳斯河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氟化物、氯化物等。根据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类别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运用模糊综合评判发概算出玛纳斯河的纳污能力。进一步提出提高纳污能力的对策,对超过最大纳污能力的污染因子进行削减,使污染物的浓度达标后排放。

采用自动控制连续排污以降低连续排污热损失 采用自动控制连续排污以降低连续排污热损失

采用自动控制连续排污以降低连续排污热损失

格式:pdf

大小:194KB

页数: 未知

本文分析了蒸汽锅炉设置连续排污的必要性。对人工手动和自动控制连续排污的工作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自动控制连续排污在保证锅水品质的同时,又可降低排污热损失,降低锅炉的燃料消耗。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内容

由于国务院尚未规定有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具体办法,所以确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尚有一定难度。结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适用条件

由《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可知,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只有在对实施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才能适用。

这表明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只是排污浓度控制制度的补充(即如果采用浓度控制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不应适用总量控制制度)。

对于排污企业,只有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才对其核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及削减时限。

在对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适用条件的理解下,“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理解为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不是地方环境补充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以辽宁省为例理解)

●适用程序

(1)由省级人民政府拟定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即确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名单和适用区域。具体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削减时限;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制表,确定被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者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

(4)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和排污行为进行监管,排污单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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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概念

在此概念中,“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和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放量之和。

我国——1988年起——原国家环保局——在全国18个城市和山西、江苏两省——进行在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许可证试点和推广工作。

实践证明: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效果显著。

因此,在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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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违法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污者违反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超过排污总量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除以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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