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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是濮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简介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新常态下,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同时,我市正处于爬坡过坎、加压赶超的关键时期,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支出等刚性需求巨大,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预算追加

当年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确需安排的重大支出在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时统筹考虑。严控临时追加,除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落实国家、省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今后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受理部门申请追加经费事项。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新增的支出需求,由部门统筹年初预算和结转资金解决。

二、规范追加程序

确需追加经费的项目,追加经费预算当年应支出完毕;当年不能支出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除紧急事项外,申请追加经费事项应先由部门按要求纳入市财政备选项目库,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执行责任单位,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示意见,按程序集中统一办理。其中:上半年每季度办理一次,下半年每两个月办理一次,12月份不再办理部门追加经费申请。全年追加经费支出总额不应超过预备费额度。

三、严格预算调整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政策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预算执行中不得调增“三公”经费、会议费等经常性支出。

加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理财内在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压缩政府开支,走节俭型政府之路,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责任制度,共同推动财政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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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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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献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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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的通知 濮政〔 2008 〕56 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城中村改造建设的重点是被已建成 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范围确定在盘锦 路以西、汤台铁路以北、 濮上路两侧、绿城路两侧的城中村。 该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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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政支出面临进度缓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尴尬局面.这既是由于理财观念保守、努力程度不够等主观因素,也是因为预算编制不精细,大项目准备不充分,政府采购程序繁、过程长、支付不及时等原因,同时还有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预算调整程序复杂和相关制度规定欠完善等机制性因素.解决这些矛盾,应转变理财思路,从思想上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的认识;强化预算约束,从源头夯实预算执行的基础;规范预算执行,提高效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进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介

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市对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及市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县(区)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市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按照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时征求县(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补助企业的资金,应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适合县(区)统筹审批的,应下放审批权限,切块下达市、县,市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在网上公示。资金分配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强化县(区)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县(区)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有关部门对同类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其补助数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有关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拖延滞留。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与中央和省配套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清算。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提供者或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当年难以支出的,提出调整方案;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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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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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划转市属国有房地产的通知简介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划转市属国有房地产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盘活我市国有房地产,提高国有房地产的运行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7号精神,将市城区国有房产划转至濮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城区国有房产整合划转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二、在办理市城区未登记的国有房地产登记手续时,不再为原建设单位房产补办初始登记,直接凭市政府认定的《濮阳市整合划转市属未登记国有房产明细表》(附件1)和《房屋测绘报告》,将上述房产初始登记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三、将市城区已登记国有房产无偿划转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再提供完税凭证,直接凭市政府认定的《濮阳市整合划转市属已登记国有房产明细表》(附件2)转移登记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据此通知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或过户手续,并免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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