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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交通、广场、江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通信、供电、燃气、防灾、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内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市域内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监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发证、验证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域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设计、勘察、测绘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科研成果和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测绘工作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建设、测绘、房地产、建材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进度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及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拟定地方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拓策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和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管理;负责工程报建、造价、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和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起草建筑业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协助管理建筑业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险统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拟定产业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材业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材项目的审查论证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建材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组织、指导建材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房地产业的发展,培育、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拟定和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地方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和集贸市场建设。拟定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灾区、移民区、新建区内的村镇搬迁、拆迁、重建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行业标准定额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建材产品标准、技术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组织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案、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材成本定额、建设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主管全市建设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培育并管理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综合管理城乡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十六)拟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规划、测绘、设计、勘察、建筑材料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管理及结题、鉴定工作,科研经费的拨付、使用及管理工作;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和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数据化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七)主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对外工程承包,研究拟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建材市场;指导行业职工队伍技术、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十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工程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行政规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并负责对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十)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纪律监察、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计划生育、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和局属单位知识分子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市规划和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局重要文稿;负责局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督察督办;负责机关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和省建设系统建设工作目标的承办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电、档案、政务信息、收发、国安、保密、保卫、信访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规划志、建设志、大事记和年鉴的修订撰写工作。
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工程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行政规费使用计划和报批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与内部经济审计工作;负责经济信息收集和经济资料分析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日常工作;参与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主要生产、经济指标的统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 政策法规处
负责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工作;制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修改、汇编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行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行业改革工作和有关社团工作;负责政务中心窗口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三、人事劳资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属单位党政班子的考核、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干部培训和调训工作。
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策;调查研究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并协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活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办理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和提高待遇的审批申报工作;联系易地安置人员情况并处理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组织离退休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四、 规划处
负责规划编制计划的起草,拟定城乡规划科研计划、调查研究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市规划区详细规划。
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和提出城市近期建设的内容和目标。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评审、报批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参与城市规划区外县(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规划方案的会审。
负责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村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市辖区规划区以外村镇规划的实施。
负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参与城乡规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参与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工作。参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建设用地处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查;
参与市域大中型交通、港口、机场、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负责城市临时用地管理。
参与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工作;参与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
参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局属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定期报告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旧城改造组织、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地方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政策、发展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村镇建设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试点工作。
参与指导灾区和移民区的村镇搬迁、农房拆迁、重建工作;编制村镇建设经费和物资材料分配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建筑行业处
拟制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业行业和建筑室内外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设立的资质的认定、申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建筑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外地入攀建筑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清欠民工工资工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工作。
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参与制定建材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建材业体制改革工作;参与培育管理建材市场;组织建材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推广、运用与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方针政策,制定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指导工作;参与建材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建材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参与装饰材料市场整顿与管理;指导市建材协会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 科技质量安全处
负责行业科研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立项、论证、结题、鉴定、推广应用和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标准计量管理工作;负责局属科技情报、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规划建设系统在职职工教育培训和劳务输出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协助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学会工作。
研究拟制建筑行业安全保护措施;宣传贯彻劳动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导局属各单位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查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检查事故隐患、查处违章行为;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备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的政策和管理规章;指导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九、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研究拟制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政策和发展计划,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登记备案,指导开发经营;负责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的综合验收工作;参与城镇小区住宅规划的编制、审核、指导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与监管;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投诉受理工作;参与全市城镇开发土地出让工作;参与房地产评估师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十、测绘勘察设计处
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本行业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该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负责城市地形图数据的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监制工作;负责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和测绘任务备案、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单位的注册登记;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放、验线的管理工作;参与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标准设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勘察设计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市勘察设计协会工作。
十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增挂“控规维护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并为会议提供有关的预审意见;负责组织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审议活动;督办市规划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定期向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与其成员单位、委员之间的信息传递、联络工作;组织有关城市规划的学术交流和讲座;完成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和维护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攀枝花市的政府单位部门。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国家、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全区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村镇规划、依据授权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初步设计方案;指导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发放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协调全区重点项目中涉及建设规划手续的相关工作;参与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全市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政策;负责制定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和补贴发放。
(四)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权限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全区城乡建设,指导制定村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建设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政策,按照城市规划拟定编制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计划,经批准后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全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参与权限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参与辖区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参与辖区建筑工程验收;参与建筑工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七)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在权限范围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参与辖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辖区房改房维修及其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民防空工作。
(九)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西区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和西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交办的日常工作。
(十)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政府与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区规划分局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一)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 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志强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