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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保护耕地、河道不受非法采砂的破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
(一)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使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各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具有保护砂石资源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用、合理利用。任何破坏砂石资源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第五条 砂石资源日常巡查、重点区域检查卡点的管理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第六条 成立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目督办负责将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目标督查、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市水务局是本市辖区内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市辖区内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管辖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建立省管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负责编制全市河道疏浚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河道疏浚的行政审批工作(成都市管河道湔江的疏浚工作由成都市水务局审批)及河道排险疏浚技术指导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市辖区内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包括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地块内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管辖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负责配合市城管局,对外运处置建筑渣土进行初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盗采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负责制定日常巡查制度,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赶赴现场,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制作卷宗存档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与市公安局共同负责全市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配合市水务局与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处建立本市辖区内省管河道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接到盗采砂石资源举报后,及时组织警力控制案发现场,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扣押作案机具到指定位置;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全市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发现无合法来源的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中对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指导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负责全市砂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审批工作,按照“一车一证”原则,制发《彭州市砂石(建筑渣土)运输通行证》;负责日常道路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车辆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市城管局负责砂石料(建筑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外运处置建筑渣土的初审工作;负责外运建筑渣土消纳处置的指导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项目业主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市城管局对外运处置建筑渣土进行初审。
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市统建集团负责全市河道防汛疏浚工作,按照市水务局现场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物流运输公司,按制定的运输线路运输河道砂石;负责配合施工河段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彭州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园区作为辖区内砂石资源巡查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的砂石资源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制度,发现盗采砂石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挡获作案机具、人员,并协助案件调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权限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砂石料监督管理。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砂石资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开展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因履职不到位,年内被市目督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3次及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产生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
第九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疏浚的行政审批及河道排险疏浚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受理河道砂石资源使用申报。
第十条 河道内砂石资源的使用通过申请的方式取得。
市内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与民生事业相关的工程项目可申请使用汛后河道排险疏浚的富余砂石。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就地取用砂石,可采用申请方式获得砂石资源取用权。
第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审批。
(一)申报材料:项目业主向市水务局报送用料申请,申请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申报使用砂石料方量,并附项目批准实施文件及设计方案。
(二)受理审核:市水务局在接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用料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形成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市水务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及汛后年度排险疏浚计划,采用就近原则选取排险疏浚点位。申报单位根据选定取料河段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该河段排险疏浚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市水务局接收设计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用料申请,做到专料专用,严禁用于其他项目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二次外运处置。
第十三条 疏浚施工单位在河道排险疏浚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并向市水务局缴纳施工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费用、运输费用及砂石资源费由申报用料单位给付。
第四章 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利用,严格限定为已取得土地合法用地手续的公司、企业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在本项目范围内按规定自用。
第十六条 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利用必须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所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进行审批和砂石料监督管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审批和砂石料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产生多余的建筑渣土需要外运处置的,须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审批。
(一)由项目业主向市城管局提出处置申请,申请需明确外运方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并提供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市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市城管局接到申请后,联合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资料后,当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移交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负责通知、指导项目业主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1.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包括运输方量、运输时间段、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号牌、运输路线等),报市城管局初审。
2.市城管局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要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方案初审工作,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指导消纳处置工作。
3.项目业主携带已取得的手续资料和运输方案,到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备案,完成复审备案手续后,方可按审定的运输方案组织实施。
(四)未通过初审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由市城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砂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实行统一审核,联合备案制度。
(一)河道砂石资源运输由市统建集团负责组织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包括运输方量、运输时间段、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号牌、运输路线等),报市水务局初审。市水务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移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
(二)建筑渣土的运输审批,由市城管局负责将初审通过的资料,当日内移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
(三)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初审资料后,根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制发统一的运输通行证。通行证上必须明确运输有效期和运输路线。运输时限到期后,运输单位或个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统一销毁。
(四)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复审后,1个工作日内需将审定的运输方案抄送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进行联合备案。
(五)因天气、道路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在时限内不能完成运输工作的,需办理运输延期备案。具体流程为:项目业主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或市水务局)提出延期运输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完成运输延期备案,并抄送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进行联合备案。延期备案通过后,方能继续组织运输。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和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和市综合执法局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砂石资源(建筑渣土)的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加强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对1年内被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局查处超过3次的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依法将严重违法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开曝光。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3年内不得获取砂石资源(建筑渣土)运输许可。
(一)不按审定的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擅自改变运输路线、运输时限的;
(二)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管理,擅自涂改、借用、伪造运输通行证的;
(三)运输通行证到期后,不按规定主动交回的;
(四)违反“双超”规定、扬尘治理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
第六章 砂石资源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根据《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回复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1209号)的规定,市水务局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向申请用料单位收取砂石资源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未按上述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开采沙、石、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占用耕地的,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实施处罚;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对私下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公务人员参与采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在采砂管理中徇私舞弊。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有奖举报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非法盗采砂石资源的积极性,设置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盗采砂石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彭州市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彭州市水务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4〕15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终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府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 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 促进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 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 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 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 排放方式等 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 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 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
汽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Q/203-03 ·15-2003 1 汽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Q/203-03 ·15-2003 2 汽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日照发电厂汽机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日照发电厂 350MW 机组汽机技术监督的管理,是检查与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电力部电安生 [1996]430 号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国电发 [2000]643 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部 [1996]DL/T612 《 300MW级汽机运行导则》 山东经贸委 [2002]DBDL038-001 《山东电网汽机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HZD-42-SC03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 职责 3.1 监督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砂石资源开采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开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地表及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挖砂、抽砂、采石等活动。
第三条 区县政府是所在行政区域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外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主体,负责河道外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所在行政区域砂石资源调查,明确开采范围和开采储量,分别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方案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外砂石资源采矿权和河道内砂石资源采砂权统称为砂石资源开采权。禁采区、禁采期以及基本农田、绿地、林地、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五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前,区县政府必须责成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形成净资源。单宗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2年,河道内采砂权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起止以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记载为准。
第六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一律只能按公开拍卖方式出让。
第七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由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其中,单宗储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区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与砂石资源开采权竞得者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砂石资源开采权竞得者须在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方可从事砂石资源开采。
第九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保证金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人须遵照相关规定依法开采,开采结束后应当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无证、越界、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采砂相关手续擅自开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的,依照上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越界、超量开采砂石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四)挖砂、采石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危害河岸堤防和其他涉水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担所需费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开采结束后,砂石资源开采权人未按规定闭坑,进行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的,责令闭坑,恢复地质环境,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收购、运输违法开采砂石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彭州市政府出资成立的全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2144万人民币元,总部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小南街68号。
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主要产品有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迁;资产管理,工程造价咨询。2100433B
为全面贯彻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七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要求,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七次会议上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我市于2017年7月7日出台的《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3号)文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部分条款存在交叉、重复、滞后等情况,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市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实际问题,代拟《管理办法》,已于近期正式印发。
二、《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及过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4.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
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
9.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8〕5号)。
市发改委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广泛征求了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后形成。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现实意义
《管理办法》是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涵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医药采购等领域,共计31条,主要内容:一是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整合,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全面进场;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约”的目标;三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和服务环境建设;四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各方行为;五是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防范杜绝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活动。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永州市贯彻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是落实国家、省建立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效举措,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撑。为下阶段我市推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制度规则和标准规范等各项改革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力推进了永州法治建设。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