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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黔东南州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和州政府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全州综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
2021年2月,入选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会务、档案、信息、宣传、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车辆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管理墙改基金、商品住房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房屋建设质量保修金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专项资金;负责监督使用上级城建补助资金,负责收缴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预算内、预算外费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执法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承担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拟订全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州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承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应诉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公示、公开和告之;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在授权范围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及重大审批事项的报审;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程序的咨询、答复;负责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三)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州住房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的规划、实施、维护、管理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安全工作;负责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管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论证和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做好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负责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指导编制和申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使用国家和省、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房屋信息系统;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州房屋交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州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房地产信息查核工作;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州城市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和白蚁防治工作。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工作;管理州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办州住房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城镇建设管理科。拟订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全州的城镇建设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技术标准;指导城镇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道路交通项目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城乡垃圾处理和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承担全州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拟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拟订全州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全州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

(七)乡村建设科。指导全州乡村建设工作;负责全州的乡村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全州农村垃圾治理,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乡村建设指导、督查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科(抗震办公室)。指导全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指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定、年检工作;负责指导全州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对建筑工程配套及附属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承办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的核定和资质动态核查。指导管理全州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工作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拟订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指导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组织拟订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州级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规划和发展,指导州墙改办开展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建筑市场管理科。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建筑行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外地施工企业、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指导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州建筑市场、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工程造价、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做好建设工程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指导本级行政审批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核定、年检、换证;承办全州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年检、换证的审核工作;承办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项目报建登记,招投标备案;承办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承办工程计价争议的调解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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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获荣誉

2021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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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州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调解工程计价争议;监督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维护与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立项前审查和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七)承担全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工作,起草全州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政策文件并实施;对全州传统村落实施方案和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全州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州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州建筑活动,负责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业示范县建筑企业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定;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州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州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州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行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州建筑节能,及建筑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及新墙材的推广应用;负责州政府指定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对已征收项目预缴墙改基金的清理返还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州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州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

(十七)负责对县(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上扩大范围推行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八)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查督办案件的查处,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承担州委、州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职责调整。

1. 将全州乡(镇)、村规划管理等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州自然资源局。

2. 将全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申报、规划以及全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申报、规划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州林业局。

3. 将全州世界遗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申报、保护、监测和报批以及组织承担遗产工作的人员培训等自然遗产管理职责

划入州林业局。

4. 将州公安局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 将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黔东南州村寨保护建设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不再保留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黔东南州村寨保护建设中心)。

7. 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大综合执法范围,仅在部门领域内(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实行综合执法的,继续由州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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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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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杨昌智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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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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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40KB

页数: 1页

如诗如画,以原生态人文风情、自然风光享誉海内外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位于自治州首府凯里市,是一家有着五十多年历史的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力量强大、资金雄厚,具有完成大型群体建筑项目的生产施工能力,2006年完成建安产值2.6亿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格式:pdf

大小:340KB

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批准决议

(2005年5月27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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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1月4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2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2年12月11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3年5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功能,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黔东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东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同时,删去第五款中“乡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一句。  3、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在城乡规划区内,确需设置围墙的”一句修改为“城乡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围墙的”。  4、将第二十二条中“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行驶。”一句调整为该条第二款。  5、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内容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删去第三项中“、第二十二条”几字。  原第四项、第五项序号顺延。  原第六项修改为第七项,内容为:“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原第七项修改为第八项,内容为:“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原第八项修改为第九项,内容为:“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内容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删去第三十六条。其余条文序号顺延。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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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概述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第十条城乡学校、医院、广播电视、市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客运交通、道路、公厕、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避雷、停车场、休闲广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人防工程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色彩调配,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并征求文化行政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单位、个人申请建设房屋,设计房屋立面效果图,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的效果图建设。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乡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围墙的,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应当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在1.8米以下,不得阻断原有通道。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供电、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

第十七条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实施雨、污分排;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城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使用风能、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乡村建设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鼓励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防火能力。

第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年限实施,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原审批单位。

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优先建设市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广场等市政设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造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市政设施。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道路标志、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消防、邮政、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排水、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在城区内行驶的工程车辆不能带泥上路,运输建筑沙石、垃圾、渣土的,应当实行封闭运输。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行驶。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划。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缺或者修复,确保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安全普查,每年对桥涵进行检测,确保桥涵设施安全。

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绿化用地;

(二)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三)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四)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五章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

(一)城乡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店、居民住户,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凡临街建筑、景观廊道两侧建筑物、制高点建筑物的阳台和室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美观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街道、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标语、宣传品等。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

临街铺面、公共通道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

第三十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

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提倡和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有害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倾倒垃圾;

(三)敞放畜、禽;

(四)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者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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