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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本区辖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区财政,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规定执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持有关资料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区财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城市道路的恢复,申请单位负责按要求对路基、基层进行分层回填夯实至路平。沥青混凝土道路结构层面层的恢复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养护单位进行恢复,恢复费用列城市维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道路的挖掘恢复由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对于经批准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及恢复,必须按相应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前须了解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并与管线所属单位进行对接,研究保护或改迁方案;对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和质量,谁施工谁负责。占用、挖掘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新建道路挖掘、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的建设单位,按《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实行政策性加收。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在现场悬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施工,必须遵守《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2100433B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通过及批准时间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
已发
据我所知青岛市黄岛区房价如下 居 室:2室2厅...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当前页码:1 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4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9-09-16 【实施时间】2009-11-01 【时 效 性】有效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 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 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 1 页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 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维修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 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 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 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 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 建设与养护并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二十三、《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原状;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该条例第33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该条例第42条第六款还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二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