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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具体内容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第八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第九条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并设置标牌。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保证安全。

城区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合理,搭建不得超过二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二)宿舍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应当配置餐具柜,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

(三)食堂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厕所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及时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蝇孳生,保障正常使用;

(五)具备卫生急救、饮水、洗浴、学习、娱乐等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

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施工现场食品采购、加工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提供卫生防病设施和器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措施,设置灭鼠、灭蚊蝇等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

施工现场发现有食品、职业病中毒或传染病患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倡导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建筑材料和构件等堆放混乱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施工现场厕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堆放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设置沉淀池或出入口处未设置冲刷车辆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未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临建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宿舍内居住人数、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或设置通铺、地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未进行有效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封闭围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进行妥善处置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6日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卫生局发布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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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引言

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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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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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具体内容文献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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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已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 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改善施工现场从业 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 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 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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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改善施工 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 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施行 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 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墙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 钢板。彩色喷塑压型钢板围挡设置高度为 2米,厚度不小于 0.5毫米。围挡应砌 筑基座,基座应高出地面 0.2米,宽度不小于 0.24米,墙体设置应牢固稳定。 第五条 非临街建筑可使用砖砌围挡墙。砖砌围挡墙体高度为 1.8 米,厚 度不小于 0.24米,每 3 米砌筑墙垛;围挡墙须压顶,内外须用混合砂浆抹面、 粉刷,砌筑水泥砂浆不低于 M5;严禁砌筑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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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指南》印发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树立建筑工地良好形象,改善场容场貌和施工环境,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9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指南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严格落实《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以下简称《图册》)内容,提升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及青岛市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定义

本指南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自《图册》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执行《图册》的规定;已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参照《图册》的规定执行。

《图册》中各类设备设施等内容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各类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四条 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责任,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五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现场管理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条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设计责任。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房屋建筑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理单位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明确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02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十条 施工围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整洁美观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样式应采用新型装配式围挡或金属结构围挡(张挂绿色人工草皮)。围挡基础牢固,统一刷黄黑相间油漆,表面整洁、美观。

施工围挡外侧按要求张贴公益广告宣传画。公益广告宣传画间隔设置,版式、格式应统一,相邻展面色调过渡应自然,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严禁设置商业广告。

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进行场区封闭时,围挡设置参照本条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工地大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大门,大门的数量可根据施工需求及场地条件设置。

大门的样式分为门楣式和无门楣式。主大门应采用门楣式,署明企业名称及标识,净高不低于5m,净宽不小于8m,大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

第十二条 门卫门禁

出入门内侧设置门卫室和门禁系统。门卫室面积不宜小于4㎡,配备必需的办公桌椅、安保设备设施,悬挂管理制度。门禁系统推荐采用全高闸样式。

安保人员形象良好、着装统一,落实人员、车辆进出场管理,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及疫情防控要求。

第十三条 办公、生活区

办公、生活区宜统一规划,与施工作业区实行三区分离,并设置栅栏、围墙等隔离措施。办公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生活区应设置医务室、职工食堂、文体活动室、淋浴室、卫生间、盥洗室、开水房、洗衣房、晾晒棚、垃圾站等生活设施

办公、生活区宜进行绿化、亮化、美化,办公用房推荐使用箱式房屋。办公、生活区消防安全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相关要求。

03
第三章 基础施工

第十四条 现场道路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现场道路应平整,无下沉、开裂。推荐采用钢板道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道路。现场主干道路应设置排水系统,路面排水流畅、无积水。

现场行车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可采用隔离防护栏杆、隔离墩、交通锥、地面警示线等形式。路面宜设置交通导向标识,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导向指示牌。设置照明设施,推荐使用太阳能、风能路灯等节能灯具。

第十五条 公示标牌

施工现场大门处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图牌,图牌内容要齐全,设置牢固、美观,连续排列。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构件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内容齐全、字迹端正、标示明确。

第十六条 人员形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统一穿戴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污染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施工现场不同类别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等)所佩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应有相应区别。

第十七条 扬尘环保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出场车辆干净、整洁。车辆冲洗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施工现场裸土采取防尘措施,选用种植绿植人工草皮、绿色防尘网覆盖或进行硬化、固化等处理;砂石、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采用防尘网覆盖、设置专用仓库或储藏罐等形式集中存放;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并采取降尘、降噪措施

现场围挡、施工道路等部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土方开挖、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现场设置喷淋降尘措施。

04
第四章 主体施工

第十八条 楼体形象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楼体进行封闭围护,围护形式包括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脚手架围护、钢板网式全封闭脚手架围护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围护;围护架体外立面不得喷涂商业广告,不得悬挂标牌、条幅、喷绘布,外立面应平整顺直、整洁美观、无破损,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不得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通体涂刷黄色油漆、剪刀撑涂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层及架体阳角部位宜设挡脚板,采用红白相间颜色,挡脚板应固定牢固、整洁美观、无破损

施工升降机接料平台的架体与防护门应稳固、平整顺直,接料平台防护栏杆外侧应采用钢板网或模板封闭,颜色与防护门统一。

楼层防护栏杆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产品,若使用钢管扣件式搭设的,应统一张挂安全立网并设置挡脚板,挡脚板采用红白相间的颜色,保持稳固顺直、整洁美观、无破损。

进出楼座应设置安全通道防护棚,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产品,防护棚各部位的构配件应涂刷统一颜色,防护棚顶部四周应设置喷绘布,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标识。

第十九条 生产加工

施工现场应按照“分隔分区”的原则划分各功能区,并进行有效隔离防护,隔离防护可采用钢管或定型化产品设置,高度、色调应统一。

各功能区地面宜硬化处理,地面应设有排水措施,平整无破损、整洁无积水、无扬尘。施工现场其它非硬化地面应进行绿化或覆盖处理。各功能区内的设备设施及物料存放应整齐有序。

各功能区设备设施设置防护棚,防护棚应采用定型化、标准化产品。防护棚各部位的构配件应颜色一致,顶部四周设置喷绘布、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标识。防护棚内应张挂操作规程牌、设备设施验收牌,并保持整洁、无破损。

上人通道推荐采用定型化产品或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搭设,若采用钢管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时,钢管应统一涂刷黄色油漆。钢管脚手架上人通道张挂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加设红白相间的挡脚板,密目式安全立网及挡脚板应顺直、整洁美观、无破损。

外电防护架架体喷涂红白相间的警示色,防护架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防护架顶部应设置彩旗、均布夜间警示灯或通长设LED警示灯带。

第二十条 材料码放

建筑材料、构配件、料具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置,堆放应整齐、有序、安全。每垛高度不得大于1.5m

材料堆放场地宜设置封闭式围挡,悬挂材料标识牌。材料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要有排水措施,同时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禁止在配电箱周围、人行道上堆放工具或材料。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采用封闭式库房单独存放。库房顶部注明物品种类名称,门口一侧张贴库房管理制度。

大型玻璃、PC构件、大型管材的堆放应设置堆放架,架体应按构件种类及最大重量进行设计和计算,使用定型化产品,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架体和构件的整体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 物料库房

库房门上设置标牌,明确库房属性及所属单位,库房内设置物品堆放架,统一码放;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等溶剂应密闭保存;余料及时清理、封闭存放,废料及时清出;废弃容器及时回收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车道。消防设施在冬季应设置保暖设施,定期检查,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禁烟禁火标志。动火作业时,动火点周围和下方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接火斗,防止火星喷溅,指定专人配备消防器材在现场监护

05
第五章  竣工收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分别设置有毒有害、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存放处,现场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定期清运,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和洒水措施,控制扬尘。

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等方式清运,严禁高空抛撒或焚烧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严禁超过车辆箱体上沿,装载后应封闭箱盖外运。

第二十四条 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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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修改意见

       造价信息网新闻: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该省最近几年的试行情况,修订了《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目前,上述二个《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已经发布到网站上,请相关部门自行去下载,地址是:www.fjjs.gov.cn。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郑忠双 电子邮箱:1027034779@qq.com   联系电话:0591-87611990,传真:0591-8754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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