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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行为,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居民住宅防盗护栏是指,居住楼房的居民为防止被盗在住宅窗(含阳台,下同)外侧安装的防护栏。
二、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生产、销售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技防产品管理。
三、居民住宅安装的防盗护栏,必须具有防撬、防攀登、防跨越等性能,禁止凸出墙面。
四、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安装的居民住宅防盗护栏,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行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tx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 年 04 月 16 日 16 时 36 分 94 主题分类 : 商贸服务 公安安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
1 / 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 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 大政发 [2011]64 号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09.09 【实施日期】 2011.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 [2011]64 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市路灯杆广告管理,保证照明设施完好,使城市容貌整洁、美观,根据建设 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 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