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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简称“全国建产委” ,英文缩写为CHCBM),是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建设部、信息产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国家九部委联合组建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中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实施建筑和建材领域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的委员会。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基本信息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管 理 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建设部、电子工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航天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化工部等九部委共同组建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协作联盟——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英文缩写为CHC)。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建设部、信息产业部、解放军总后、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航天总公司等15部委再次确认或新增为核心成员单位。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模式开展工作。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推动科技产业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为了强化建筑和建材领域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促进我国建筑和建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批准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建产委,英文缩写为CHCBM)。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实施建筑和建材领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致力于用高新技术和现代机制促进我国建筑和建材产业的创新与良性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筑和建材领域科技创新,实现高技术产业化,促进本领域产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主要职责是:在全国范围内协调、指导建筑建材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促进、推动建筑建材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建材行业的科技进步水平;基本工作模式是:“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主要协作方式是:“动态联盟,平等协作”;主要协作与服务对象是:建筑和建材产业领域建筑、房地产、建筑装饰、建筑材料等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坚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科教兴国、科技创新的方针,接受“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并同时注册全华高协建筑建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具体受理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在其业务执行机构的配合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通过广泛地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高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协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工程,逐步建立建全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产业链和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高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为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工作协调等,促进本领域各产业群实现企业与企业、市场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和资源优化组合。

(3)组织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科技成果交流,组织国外技术的引进应用,促进国际技术合作,推动我国的建筑和建材产业走向国际,进入和占领国际市场。

(4)举办全国和国际性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成果展览会、博览会,搭建有影响、有效果的交流合作平台。

(5)对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和推介,培育、锻造我国产业化的生力军。

(6)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委托,组织和帮助本领域各企业参与评估、论证和鉴定,全面提升标准化、国际化素质。

(7)编纂、出版建筑和建材领域的学术科研成果期刊、专著,制作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成果影视作品。

(8)承办政府部门、建筑和建材领域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鉴于以上产业化工作的实务性和市场化运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之必要,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特别设立并授权全华高协建筑建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全程受理相关的业务实施执行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协作成员

第六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符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装饰行业、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单位成员包括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方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成员单位、协作单位。个人成员包括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

第七条 成员条件

1、地方(省际、市际范围)工作委员会,凡愿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活动的建筑和建材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立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XX工作委员会,负责区域范围内的高科技建筑和建材产业化各项工作。

2、专业委员会,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化协作工作。

3、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成员单位、协作单位 凡愿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活动的建筑和建材领域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上述单位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凡符合条件并自愿要求者,继续成为上述单位成员。

4、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 凡愿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热心支持高科技建筑和建材产业工作的建筑和建材行业的专家、企业家或社会活动家,均可聘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凡符合条件者,继续聘任;凡违反《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资格。

第八条 审批手续

省际范围地方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机构,由申办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报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核准,经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按CHC规定程序批准报CHC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

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成员单位、协作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报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经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相应的单位成员。

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建筑和建材行业的业绩,即可聘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相应的个人成员。

第九条 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省际范围地方工作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于批准筹备三个月内,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参与下,依法注册独立法人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1、权力:

(1)可在本区域内开展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业务范围内规定的社会化协作产业化业务工作;

(2)可对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及其体系的各相关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可优先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如:科技交流、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研讨会、论坛会、博览会、产品推广、成果推广、评先表彰等;

(4)可优先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并取得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有权使用“中国·建产”组织标识;

(6)可在自己的产品介绍中、在各种活动中冠以“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7)可以享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8)可以邀请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系统的专家顾问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9)可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网站(中国建筑和建材产业网)上登载各成员单位的资讯动态,免费发布供求信息,免费链接单位网站;

(10)可以优先享有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有价值服务,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研讨、企业活动策划及组织、企业品牌培育及打造、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信息提供及中介、集团优惠采购组织及安排、产品评估论证、产品推介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商标及专利申请、企业形象新闻宣传、影视专题制作及播出、企业网站建设及维护、企业广告策划及制作和媒体发布、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代言人聘请、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产品推广新闻发布会、各级各相关部门关系协调、政府及机构投资申请及沟通、国家奖励项目咨询及申报、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等。

2、义务:

(1)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

(2)执行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3)积极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积极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5)按约定向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支付品牌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3、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工作委员会职责: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与各分支机构团结一道、合作共进;

(2)所属委员会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情况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和本区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和本区域产业带头人或行业优势单位;

(3)重要问题及时向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汇报。每年1月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4)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5)所属委员会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6)所属委员会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办责任书上的承诺;

(7)所属委员会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其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年检,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所属成员配发统一证件标志及名片式样。

第十二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报告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并交回工作证、印章、任命通知等相关证件。退出后,不得再以本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及业务执行机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行为的,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全国建筑和建材行业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协作协调工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按申报审批程序设立常务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产业联盟、专业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相应业务工作部门。按聘任制设常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提出修改《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建议案;

2、宣布任命和免去委员会组成人员;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审议有关决议;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由委员推荐、上级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1、在全体委员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工作委员会、协作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3、审议和决定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及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年度产业化工作会议;

7、向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工作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按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规程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全华高协建筑建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理和承担。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

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第六章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标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标识由九颗红星、绿色圆环、CHC、科技花和圆环内英文组成。九颗红星代表发起组织“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国务院九个部委;CHC为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英文缩写;科技花表示高科技;绿色圆环象征建筑和建材产业;圆环内英文(CHINA CBM)意为“中国·建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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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企业征选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关于征选“战略合作单位”、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函

一、征选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强势发展的态势。在行业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可持续的发展前景,能主导或引领一个行业的发展。

2、注重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的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推动能力,产品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品牌知名度。

3、产品质量稳定,国家相关检测合格且无质量事故。

4、企业诚信经营,信誉度高,售后服务完善到位。

5、企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乐于奉献,乐于回报社会。

二、征选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企业荣誉、相关检测、相关认证、企业宣传资料等。

2、全国建产委到企业现场考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3、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为“战略合作单位”。

4、开展战略性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

三、服务内容:八大战略协作支持 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一)帮助企业练好内功。如企业内部管理完善、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科技水平提升、企业产品开发指导、企业网站建设推广、企业宣传画册编制、企业宣传片拍摄制作、企业文化确立建设、企业营销方案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品牌形象打造、企业对外影响扩大等,全面帮助企业策划布局,组织实施。

(二)共同创建“行业发展中心(专业委员会)”。企业可优先申请成立“全国建产委XX行业发展中心(专业委员会)”,以“全国建产委XX行业发展中心(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本企业招商、宣传、营销、推广等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市、区、县产业化协作式联络处、工作站,可以开展行业产业化协作活动等。同时,企业可优先加入全国建产委理事单位或副主任单位,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三)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

1、全国建产委可以帮助企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推介会、高峰论坛会。为企业聘请形象代言人,策划新闻事件,扩大企业影响等。

2、协助企业申请申报国家和行业有关荣誉、奖励以及质量体系、环境标志等认证。

3、全国建产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中国绿色环保建材推荐产品”、“中国工程建设重点推广应用产品”、“中国建材行业知名品牌”、“中国建材行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进行宣传推广。

4、全国建产委可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媒体支持,可以邀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建材报、中华建筑报、中国房地产报、建筑杂志、城乡建设杂志、中国建设信息杂志、建设科技杂志、城市住宅杂志、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等百余家主流媒体为企业提供宣传服务。

5、全国建产委可以邀请领导人、专家、影视明星到企业视察、调研、题词、联谊、代言等。

(四)提供专家技术支持。为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家支持。全国建产委拥有建筑建材领域各行业专业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品牌策划专家、市场营销专家、项目申报专家、资金申请和投融资专家、法律援助专家等百余名,可全方位为企业提供专业支持。

(五)提供项目申报和投融资支持。组织专家为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成果进行立项申报、资金申报、奖励申报和投融资支持,包括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节能减排项目资金、低息贷款、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协助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和发行集合票据。

(六)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支持。

1、举办专门推介活动。全国建产委可以帮助企业举办专场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同时,全年在各大中城市举办有合作单位参与的展览会和专场推介会。

2、提供准确有效的工程信息和供求信息。多渠道、全方位广泛收集准确有效的工程建设信息、房地产开发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招投标信息,及时向企业提供。

3、为企业搭建广泛的交流互动平台。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搭建与全国各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单位、建材采购商交流互动平台,帮助企业广泛建立客户资源关系。

4、直接向全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装饰装修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建材市场、建材经销商推荐。向新农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建材采购招投标项目推荐。

5、带领企业积极对接项目开发建设。积极对接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灾区重建项目、政府工程项目、度假村建设项目,直接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促进各开发项目更多使用合作单位优秀产品。

(七)提供优先优惠参加行业活动支持。合作单位可以优先优惠参加全国建产委及相关合作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参加全国建产委活动一律优惠30%。参加本行业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可通过全国建产委协作,均可实现优惠。全国及地方行业论坛会议和展览会可优惠20%,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可优惠10-20%,建设建材行业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可优惠20%,央视广告发布可优惠5-10%。

(八)协助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以全国建产委名义,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致公函,或通过全国建产委政府资源渠道,联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南配楼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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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组织介绍

民政部取缔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2011年5月17日,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宣布取缔。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简介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建立建全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产业链和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高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促进本领域各产业群实现企业与企业、市场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和资源优化组合。

(3)促进国际技术合作,推动我国的建筑和建材产业走向国际,进入和占领国际市场。

(4)举办科技成果展览会、博览会。

(5)行宣传、表彰和推介, 培育、锻造我国产业化的生力军。

(6)组织和帮助本领域各企业参与评估、论证和鉴定。

(7)为本领域优秀产业和产业人树碑立传,从而带动全行业长足发展。

(8)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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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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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文献

浅谈高科技推动测绘产业多元化 浅谈高科技推动测绘产业多元化

浅谈高科技推动测绘产业多元化

格式:docx

大小:33KB

页数: 未知

浅谈高科技推动测绘产业多元化——浅谈高科技推动测绘产业多元化    现代高科技在测绘领域的广泛应用,使测绘在向各行各业渗透,推动了测绘产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集高新技术于一体的测绘科学应用广泛,包括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海洋测量、工程测量、工...

中国建筑:合肥厂房已成建筑产业化全国示范基地

2015年底,国务院已颁令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要求至2025年预制组件装配式建筑,要占新建筑的30%。中国建筑国际为配合建筑产业化新规定,已先后在深圳、合肥建设建筑预制件工厂。合肥厂房更成为建筑产业化全国示范基地,每天接察团可达4团。

中国建筑国际旗下中建国际投资(安徽)管理层介绍,集团合肥厂房一期已成为建筑产业化全国示范基地,年产30万方米,可用于150万方米的建筑物;于当地已有5个住宅项目以组装配建兴建。合肥厂房一、二期总投资约12亿元,二期将于20175月落成,合共年产值约1012亿元。

预制件项目包括楼梯、内外墙板、阳台、空调板等,都可以在工厂内预先制造,然后运往工地组装,组件内置铁枝,地盘组装时会将组件的铁枝互扣再灌入混凝土加固连结。

建筑采用预制件好处,他介绍较环保;提升工作效率,一个建筑项目节省时间最多可达一半;而且质量监控提升。由于涉及厂房投资,建造成本平均高56%,相当于每方米加200300元;不过若从社会总成本看,包括节省水电、时间,减低噪音、沙尘等,成本则没有显著增加。并受到地方政府欢迎,以地价优惠,补贴等方式鼓励于当地建设预制件工厂。集团计划将预制件厂房扩展至其他省份。

另外,合肥市楼价于过去一年,大幅升值一倍,商品住宅售价每方米达1.82万元,核心地段更高达34万元。他分析,由于合肥位处全国中心位置,地理优越;又是长三角的副中心;楼价基数较低;以及合肥经济发展迅速等因素所致。虽然已实施限购令,他相信只是让楼价放慢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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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章程

(草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焊缝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焊缝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在焊缝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焊缝检测,包括破坏检测和无损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44/SC 5。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受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焊接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委员会(ISO/TC 44/SC 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设立工作组,则工作组的组长应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分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分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分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分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另设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委员有权获得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分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临时负责某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相关内容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委员组成。

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工作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工作组的工作由分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应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5/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分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月××日讨论通过。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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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化建筑产业化的发展

俞正声主持全国政协“建筑产业化”座谈会

全国政协于2013年11月7日下午在京召开第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建筑产业化”进行协商座谈。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俞正声说,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协商座谈会,大家对推进建筑产业化在节能节水、降低污染、提高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推进建筑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抓好落实。

这是我国建筑产业化发展历程中第一次真正落实到政策层面的推动举措。同期数据表明“建筑工业化”成为了新生热词,至此我国建筑工业化正式进入2.0时代。

建筑产业化是指利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等手段来建造建筑,利用信息化等方式来管理建筑的一种建筑工业化发展趋势。在发达国家,建筑产业化的比例已经达到60%以上,而我国才刚刚起步,产业化率很低。主要原因是缺少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撑,不能适应当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要求;现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也不能适应产业化工作的需要。委员们建议,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标准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创新组织管理模式,真正推动建筑产业化。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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