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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由建设部于2004年8月27日颁布实施。共计四章二十二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

(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评审标准;

(二)开展绿色建筑奖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四章

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 建设部以部文公布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部对获奖项目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五章

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予评奖活动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奖具体实施工作应符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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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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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7日建设部建科函[2004]1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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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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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文献

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20〕4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绿色建筑创新,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对象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且竣工验收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技术体系具有突出创新性,关键技术达到行业领先;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及运行等管理有创新,工程质量优良,实际运行效果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使用者满意度高、体验性好、获得感强;示范性强,可复制性强,具备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评审标准见附件1)。

三、申报主体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技术咨询、物业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一起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2)和申报演示文稿PPT(编写大纲见附件3)。

五、授奖数量

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授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个。每个获奖项目奖励的单位为申报主体,不包括分包、材料供应等单位;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20人。

六、组织申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名单、项目申报材料及电子光盘各3份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宫玮、孟光、林岚岚

电  话:详见参考链接住建部官网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

3.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PPT编写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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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拟授奖公示

关于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拟授奖项目名单的公示

为推动绿色建筑创新,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工作。现将拟授奖项目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截止到2021年2月19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异议,均可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并明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意见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刘宁琳、宫玮

电  话:详见参考链接住建部官网

邮  箱:详见参考链接住建部官网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详见参考链接住建部官网

附  件: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拟授奖项目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月21日

附件:2020 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拟授奖项目名单

(点击参考链接住建部官网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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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以下简称“工程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以下简称“技术奖”)。工程奖分为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研究开发单位,并拥有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参予申报时应随该项目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表(工程类)》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智能化系统总体结构总结:包括总体和各子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充性、可维护性和标准化等;

(3)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总体效益和各子系统的效益;

(4)运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总结;

(5)智能化系统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6)已获得的奖项或达标情况: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要总结达到《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求与技术导则》确定的星级标准的情况。

3、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奖(技术与产品类)申报表》一式10份;

(二)成果研究报告一式2份;

(三)有关材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2、推广应用所需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编制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等或相关文件资料;

3、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4、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以及两家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工程或单位名单;

5、获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字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等材料;

6、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等。

(四)介绍技术与产品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图片。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依照本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向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按照第二章对申报项目和申报单位的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建设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另行制订发布),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建设部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技术性异议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建设部科技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建设部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建设部批准取消其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一)工程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820

二等奖615

三等奖 410

(二)技术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515

二等奖 410

三等奖 35

第三十条 建设部向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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