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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理的专家组织,是全国56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之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长单位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下设6个专业类指导委员会,分别是:建筑与规划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土建施工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建筑设备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市政工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房地产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基本信息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指委机构组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陈宜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司长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赵 琦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副巡视员

陈 付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副巡视员

朱 光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吴 泽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秘 书 长:胡兴福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单位类别

委 员

政府部门

杨彦奎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副主任

行业协会

景 万中国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胡晓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副秘书长

吴佐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长

科研院所

王磐岩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

本科院校

沈 晔同济大学教

郭 鸿国家开放大学理工教学部部长授

高职高专院校

赵 研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助理

景海河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徐建平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银 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季 翔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符里刚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何 辉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吴光林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朱向军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危道军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王 丽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教研室主任

陈晓军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陈锡宝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韩培江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

王 伟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副校长

许 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级高工

张 迪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张小明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周兴元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武 敬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系主任

袁洪志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黄志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校长

黄春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中等职业学校

韩应江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系主任

王立霞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高级讲师

杨秀方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校长

任雁飞山西省建筑工程技术学校校长

罗小毛江西省建筑工业学校副校长

朱迎迎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校长

陈静玲广西城市建设学校校长

贺海宏河北城乡建设学校校长

廖春洪云南建设学校校长

郑细珠广州市土地房产管理职业学校校长

杨玉衡广州市市政职业学校高级讲师

柴虹亮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副校长

张燕文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副校长

肖伦斌四川省绵阳水利电力学校系主任

企业单位

咸大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总编辑

吕 瀛 北京燃气集团燃气学院高工

宫长义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长民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 谦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晓初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张彦礼 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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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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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范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其所属各专业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理的专家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下设专业类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的任务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土木建筑类专业教育质量;指导和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健康发展;组织研究、制定土木建筑类专业教学标准、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土木建筑类专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工作;促进土木建筑类专业更好地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专指委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领导下,具体实施所属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主任委员主持行指委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各专指委主任委员主持专指委工作,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应加强对各专指委的指导,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原则上每年应参加一次专指委会议或其他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与设有土木建筑类专业院校的联系,指导、服务范围应覆盖全国开设相应专业的学校。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和各专指委研究制定的基础性标准,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颁布施行。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和各专指委对土木建筑类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八条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与相应行业组织、企业界的联系制度,邀请行业组织、企业界专家参加委员会工作,对土木建筑类专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制订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两个月之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上报。各专指委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之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全面、如实总结年度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于委员会换届前进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经行指委会议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备案。各专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工作总结经专指委会议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备案。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专指委,同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

各专指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有关学校,同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仅限本委员会委员参加,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领导莅临会议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参加。

各专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仅限本专指委委员参加,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相关领导莅临会议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参加人员根据会议或竞赛内容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各专指委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召开的会议应内容明确、注重实效、规模适度,会议食宿等安排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在会议期间组织与委员会职责不符或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委员应积极履行职责,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加强对委员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考核。对行指委委员的履职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定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对专指委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各专指委定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指委委员,可在届中解聘。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具备必要档案保管场所和设施。档案资料应分类、分年度整理存档,换届时移交。归档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通知、有关管理文件、活动记录、工作成果等。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网站、简报等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各种会议、活动结束两周内,将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稿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第十七条 各专指委应加强对专业建设研究成果的总结,并及时以专指委名义公开发表研究性论文。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的活动经费,采取政府补贴、社会赞助和学校支持等方式解决。委员会可在有关规定允许条件下,积极争取和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第十九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主持学校应对专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实行经费报告制度,每年向全体委员公布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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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介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理的专家组织,是全国56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之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长单位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下设6个专业类指导委员会,分别是:建筑与规划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土建施工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建筑设备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市政工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房地产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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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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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指委下设各专指委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类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筑与规划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主持学校: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主任委员:

季 翔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共3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朱向军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朱迎迎 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高级工程师

周兴元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共23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单位

职称

王 伟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副教授

甘翔云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城市规划师

冯美宇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吕文明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任雁飞

山西省建筑工程技术学校

高级工程师

刘艳芳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刘超英

宁波工程学院

教授

李 进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李 宏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李君宏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李晓琳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杨青山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吴国雄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教授

陈卫华

黎明职业大学

副教授

周培元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赵建民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钟 建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徐哲民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高 卿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黄立营(兼秘书)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黄春波

南宁职业技术学

院教授

鲁 毅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副教授

解万玉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土建施工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主持学校: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主任委员:

景海河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共4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危道军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杨秀方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高级讲师

张 迪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赵 研(兼秘书)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共26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单位

职称

王 强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王付全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石建平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冯光灿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刘晓敏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刘海峰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孙玉红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教授

杜绍堂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教授

李仙兰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肖伦斌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吴明军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吴承霞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沙 玲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宋岩丽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张 伟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陈年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陈红秋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赵 冬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赵鹏飞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郝 俊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战启芳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钟芳林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钱正海

浙江省建筑安装高级技工学校

高级讲师

徐 辉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黄民权

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

高级讲师

廖春洪

云南建设学校

高级讲师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筑设备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主持学校: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主任委员:

符里刚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主任委员:(共3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吴光林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张小明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柴虹亮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高级讲师

委 员:(共21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单位

职称

王 丽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教授

王昌辉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讲师

王建玉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教授

朱 繁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汤万龙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杨 婉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吴晓辉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工程师

余增元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 炯(兼秘书)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汉军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燕文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

高级讲师

陈光荣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金湖庭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高绍远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教授

黄亦沄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彭红圃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董 娟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蒋 英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

教授

韩应江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翟 艳

新疆安装工程学校

高级讲师

颜凌云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主持学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主任委员:

胡兴福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共4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贺海宏 河北城乡建设学校高级工程师

郭 鸿 国家开放大学副教授

黄志良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授

银 花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共20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单位

职称

王 斌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王立霞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工程师

文桂萍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田恒久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华 均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刘小庆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齐景华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副教授

孙 刚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吴耀伟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何隆权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陈安生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陈俊峰

黎明职业大学

副教授

郑慧虹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胡六星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侯洪涛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袁建新(兼秘书)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夏清东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郭起剑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黄春蕾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副教授

程 媛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市政工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主持学校: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主任委员:

徐建平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共3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许 光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陈晓军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韩培江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授

委 员:(共21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单位

职称

马精凭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邓爱华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边喜龙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朱勇年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闫宏生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李汉华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杨玉衡

广州市市政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讲师

杨转运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邱琴忠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 弘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 鹏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玉杰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张宝军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张银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副教授

陈静玲

广西城市建设学校

高级讲师

罗建华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季 强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高级讲师

庾汉成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章劲松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游普元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谭翠萍 (兼秘书)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房地产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主持学校: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主任委员:

何 辉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共3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陈锡宝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武 敬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郑细珠 广州市土地房产管理职业学校高级讲师

委 员:(共18人 ,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单位

职称

王 钊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

研究员

邓培林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冯占红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刘 霁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刘合森

青岛市房地产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高级讲师

孙建萍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杨 晶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杨 锐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杨光辉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谷学良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陈旭平(兼秘书)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陈林杰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陈慕杰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级工程师

周建华

上海市房地产学校

高级讲师

孟庆杰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章鸿雁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斯 庆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谢希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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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9页

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及时间 步骤:领取表格(综合窗口)→设计审批阶段( 10个工作日)→ 招标阶段及并联备案阶段(招标时间待定,备案需 2个工作日)→ 并联备案阶段( 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 5个工作日) 除开招标时间,办理合计需 20个工作日 在综合窗口领取由业主填报的表格 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申请表;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表 (非房地产项目); 3、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4、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5、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报表; 7、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8、施工合同备案表、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合同管理信息、 长沙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 造价站窗口领取招标控 制价备案表——指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 ) 9、监理合同备案表; 10、劳保基金核实表; 11、项目资本

吴佐民秘书长赴江苏出席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改革论坛并开展行业调研

2016年7月23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吴佐民秘书长、张兴旺理事长助理一行出席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在江苏省常州市组织召开的“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与专业教学改革论坛”,并在当地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由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主办、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承办的“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与专业教学改革论坛”在常州举行。来自全国各地近90所举办工程管理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的教学院长、教务处长、系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相关人员2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开幕式由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院长黄志良主持,江苏省住建厅副厅长、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杜学伦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工程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胡兴福先后致辞。

这是一次全国性工程造价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盛会,是工程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联系全国工程造价专业教育教学同行交流与分享成功经验的盛会。本次论坛的主旨是“围绕高职工程造价专业如何跟上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步伐,培养行业急需的新型造价人才”。吴佐民秘书长作为本次论坛的第一位发言嘉宾,作了题为“从改革形式看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方向与人才需求”的主题演讲,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通过建设方、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嘉宾们的主题演讲,提高了大家的认识,明确了下一步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方向和主要内容;通过各学校老师教育教学典型经验的介绍,分享了专业建设的最新成果。

论坛结束后,吴秘书长一行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曹良春、省造价管理协会理事长王如三、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贡浩平、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处长缪志国等同志陪同下,来到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行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及业务经营等情况开展调研。在江苏安厦翟春安总经理的带领下,参观了企业党建室、文化中心、检测中心,并听取了翟总关于安厦党建、企业文化和业务发展的专题汇报,吴秘书长对安厦的党建及企业文化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认为咨询企业的发展主要在于人才的培养,而安厦通过党建和文化来实现人的管理,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道,安厦的项目管理模式也是未来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考察期间还组织召开了部分咨询企业座谈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咨询公司、江苏安邦南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城建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座谈会上吴佐民秘书长针对咨询企业的意见,提出了今后企业的发展方向,指出造价咨询企业越市场化,越有发展前景,要改变现有的平行、分散的发包模式,形成以造价为核心的全面项目管理模式。关于造价行业,我们要围绕专业做精做细。关于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是取消个人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不是取消人员执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进一步完善造价工程师制度,并鼓励专业人员成为中价协个人会员。

张兴旺理事长助理也指出,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都走在全国前列,中价协也非常重视江苏的意见,行业的发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希望各级协会、企业能加强学术交流,开展行业成果宣传展示,携手并进。

曹良春站长对安厦通过党建和企业文化所展现出的品牌形象非常赞赏,他说未来若企业资质不存在,那企业的形象就会显得尤为重要,规范、优质的服务是造价咨询企业的立身之本。

王如三理事长站在省协会的角度指出,江苏在全国走在前列,常州在江苏走在前列,安厦这种集团化发展的思路,对江苏的咨询企业发展是个借鉴。在造价员取消行政审批后,协会将更关心全省现有9万造价员的人员管理。

最后,贡浩平副局长代表常州建设局对于吴秘书长一行表示欢迎和感谢,希望中价协的领导能将基层的意见向部领导传达,共同打造和谐的行业环境。

本次调研活动得到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协会和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今后行业改革、制定政策和规划、完善执业资格制度等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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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分委会

河南省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文件(装饰行指委〔2017〕3号)

根据《河南省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有关内容为基础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河南省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装饰行指委)决定成立竞赛与改革创新指导分委员会、应用技术人才培养促进与指导分委员会、产教合作促进与指导分委员会三个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

各分委会是装饰行指委的下设机构分委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厚的专业阅历与背景,由装饰行指委聘任,根据各分委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比例,并根据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和增补。

二、各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竞赛与改革创新指导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承办河南省职业院校建筑装饰技能大赛和建筑装饰设计周活动。

2.开展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工程,组织召开统编教材委员会议,进行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制及修订工作。联合企业,促使企业案例入统编教材;组织院校和企业人员共同编写了一批理实一体、符合岗位技能要求的优秀教材。

3.把校外的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型人员请进学校担任外聘教师共同完成专业课程的设置和讲授,加强职业教育“二元制”。

(二)应用技术人才培养促进与指导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以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为核心,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经验交流,开展装饰设计类专业课程建设研讨会。

2.通过学术研究和研讨会确定装饰行业职业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参与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教学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制定工作。

3.根据(豫政〔2014〕48号)和(豫教职成〔2014〕8号)精神,积极申报设立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4.做好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引导委员单位每年积极向省教育厅职成教处上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课题。

(三)产教合作促进与指导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全省装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交流会,聘请行业专家在全省做装饰行业形势报告会。

2.经促委会授权,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估。

3.指导委员单位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校企合作。

4.指导、协调委员单位学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和企业职工的技能提高培训。

5.积极向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河南省装饰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职业技能鉴定所,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

6.推动本行业教产合作,指导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工作,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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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协会简介

教指委和下属的各专指委是受教育部的委托和指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和管理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负责土建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推进高等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各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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