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及其所属各专业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理的专家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下设专业类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的任务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土木建筑类专业教育质量;指导和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健康发展;组织研究、制定土木建筑类专业教学标准、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土木建筑类专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工作;促进土木建筑类专业更好地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专指委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领导下,具体实施所属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主任委员主持行指委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各专指委主任委员主持专指委工作,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应加强对各专指委的指导,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原则上每年应参加一次专指委会议或其他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与设有土木建筑类专业院校的联系,指导、服务范围应覆盖全国开设相应专业的学校。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和各专指委研究制定的基础性标准,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颁布施行。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和各专指委对土木建筑类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八条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与相应行业组织、企业界的联系制度,邀请行业组织、企业界专家参加委员会工作,对土木建筑类专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制订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两个月之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上报。各专指委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之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全面、如实总结年度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于委员会换届前进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经行指委会议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备案。各专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工作总结经专指委会议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备案。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同意,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专指委,同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
各专指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有关学校,同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仅限本委员会委员参加,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领导莅临会议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参加。
各专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仅限本专指委委员参加,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相关领导莅临会议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参加人员根据会议或竞赛内容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各专指委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应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同意。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召开的会议应内容明确、注重实效、规模适度,会议食宿等安排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在会议期间组织与委员会职责不符或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委员应积极履行职责,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加强对委员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考核。对行指委委员的履职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定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对专指委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各专指委定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指委委员,可在届中解聘。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具备必要档案保管场所和设施。档案资料应分类、分年度整理存档,换届时移交。归档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通知、有关管理文件、活动记录、工作成果等。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应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网站、简报等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各种会议、活动结束两周内,将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稿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
第十七条 各专指委应加强对专业建设研究成果的总结,并及时以专指委名义公开发表研究性论文。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的活动经费,采取政府补贴、社会赞助和学校支持等方式解决。委员会可在有关规定允许条件下,积极争取和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第十九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主持学校应对专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各专指委实行经费报告制度,每年向全体委员公布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