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项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中小学校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基本信息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遵守本指南。

第三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地震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第四条 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断层的分布情况,并评估其对校舍场址的影响;

(二)评估校舍场址可能遭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影响情况。

第五条 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第六条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第七条 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场址及其附近范围内有关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以及由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方面的资料;

(二)结合场址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

第八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0.15g分区,且断层为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200米;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0.3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6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300米;

(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9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校舍场址可能存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震地质灾害时,应采取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避开灾害发生地带。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地震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地震等部门应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考核内容,并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和演练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列入教学工作计划,积极提供、创造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学校应按照教育、地震等部门的安排,定期组织开展防震避震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其场址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100433B

查看详情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中小学篮球架

  • 篮球架伸臂1.8m篮圈上沿离地面高3.05m钢管为18×18cm钜形方管,壁厚7mm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学校宿点名系统

  • 品种:学校宿点名系统;架构:BS架构;参数:BS架构 考勤+学生人事档案+请假审批+自助管理+手机APP+系统管理 学生宿就寝考勤,宿
  • 汉王
  • 13%
  • 杭州磐运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地震应急包

  • 类型:安防设备;
  • 坤能
  • 13%
  • 济南坤能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宣传栏

  • 4400×2300 双面
  • 13%
  • 佛山市公雷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学校篮球架

  • 篮球架伸臂长1.8m篮圈上沿离地面高3.06m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中小学创客比赛套件(专业版)

  • 简介:中小学创客比赛套件(专业版)是一款专为比赛而生的套件,含有40余种电子模块.适用比赛: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大赛创客项目;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 全国青少年创客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比赛.
  • 12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查看价格

中小学音乐挂图

  • AF-10208
  • 5360个
  • 1
  • 奥发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4
查看价格

中小学设计软件

  • 详见线下技术要求文件
  • 30台
  • 2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24
查看价格

中小学心理测试系统

  • 参照原表
  • 1.0套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6-05
查看价格

中小学教材录像带

  • AF-10210
  • 8318个
  • 1
  • 奥发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3-31
查看价格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文献

中国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中国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中国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格式:pdf

大小:49KB

页数: 1页

今年5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白皮书提出:从2009年起.国家将用三年时间,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岩崩、泥石流、热带气旋、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温家宝:三年完成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温家宝:三年完成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温家宝:三年完成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格式:pdf

大小:49KB

页数: 1页

(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启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发布信息

关于印发《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震现场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编制了《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查看详情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指南全文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快速、准确判定地震造成的灾害区域范围和灾害程度,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是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地震灾害程度和救灾重点区域等信息是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要在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评估工作主要以地震现场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应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同步进行,其工作成果是以行政区为统计单元的地震灾害区域确定、地震灾害等级分区和地震灾害程度排序等。

第五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由地震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其工作报告在征求灾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由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部门印发,提交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使用。

第二章 地震灾害区域的确定

第六条 地震灾害区域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T17742《中国地震烈度表》,地震灾害区域一般是指地震烈度达Ⅵ度及Ⅵ度以上破坏的区域。

第七条 地震灾害区域边界的确定原则是,一般以灾区可计量经济损失居民点的外边界作为灾害区域的边界。

对于灾害区域边界划定一般依据如下几点:

(一)建筑物破坏情况:为抗震未设防建筑物除极少量有轻微破坏外,普遍为完好无损,一般震害指数小于0.05;

(二)生命线工程设施破坏情况:除年久失修工程外,普遍为基本完好;

(三)地震地质灾害情况:一般不出现滑坡、崩塌、地裂缝、砂土液化等;

(四)强震记录结果: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一般小于45gal;

(五)灾民心理方面:一般对地震的反应不强烈。

第八条 选择判定灾害区域范围的抽样调查点或烈度点要具有代表性,并且样本充足,应结合收集的各方面灾情信息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调查点或烈度点进行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初步判定时,可利用灾区历史地震等震线拟合的平均烈度衰减关系,计算Ⅵ度区长、短半轴的长度作为参考,在考虑发震构造和场地条件等因素后,若与实际调查确定的长、短半轴误差大于±30%,应进行校核。

第九条 现场调查评估时,应对地震灾害区域内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统计信息一般以县(市、旗、区)为统计单元,凡涉及灾害区域的县(市、旗、区)都需纳入统计范围。统计信息包括每个县(市、旗、区)的国土总面积、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基础经济数据。

第三章 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第十条 根据地震灾害的影响程度,以综合灾害指数作为划分指标,以县级行政区划为统计单元对灾区的县(市、旗、区)进行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综合灾害指数是考虑行政区划统计单元内人口、经济和自然环境受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灾害综合影响指标。综合灾害指数主要考虑五类因素:死亡和失踪人数、房屋震害系数、烈度影响系数、经济损失和地震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等。

第十二条 地震灾害等级指灾害区域内地震灾害的轻重程度,由重至轻一般划分为4级,即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分别宏观描述如下:

(一)极重灾区:人员伤亡惨重,大多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多数甚至全部严重破坏或毁坏;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多数中等以上破坏;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多数中等以上破坏。平均震害指数大于0.51。地质灾害非常发育,地震断裂错动到地表,山区大量山崩滑坡,河谷平原区液化和震陷严重,地质灾害非常发育。

(二)严重灾区:人员伤亡较重,多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毁坏,多数严重或中等破坏;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个别毁坏,少数严重破坏,多数中等或轻微破坏;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严重和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平均震害指数介于0.31~0.50;地质灾害较发育,干硬土上出现裂缝;饱和砂层绝大多数喷砂冒水。

(三)较重灾区:人员伤亡轻微,少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严重破坏或毁坏,多数中等或轻微破坏;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或基本完好;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中等或轻微破坏,多数基本完好。物体从架子上掉落,河岸出现塌方。平均震害指数介于0.11~0.30。地质灾害呈零星分布,多见饱和砂层常见喷砂冒水,松软土地上地裂缝较多。

(四)一般灾区:人员伤亡个别或无,少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或基本完好;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个别中等破坏,少数轻微破坏,多数基本完好;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轻微破坏,大多数基本完好。家具和物品移动。平均震害指数小于0.10;地质灾害不发育,个别河岸和松软土出现裂缝,饱和砂层出现喷砂冒水。

以上描述中“大多数”一般指70%及以上,“多数”一般指50%-70%之间,“少数”一般指10%-50%,“个别”指低于10%。

第十三条 地震灾害等级的划分应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的地震灾害事件分级相对应,对于一般地震灾害只有一般灾区,可直接称为“灾区”,可不作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和较重灾区,较重灾区可直接称为“重灾区”;重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较重灾区和严重灾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较重灾区、严重灾区和极重灾区。

第十四条 死亡和失踪人数采用灾区人民政府统计的数据,截至时间为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结束时间。可单独考虑绝对值(DP1MP)或相对值(DP2),也可同时考虑绝对值和相对值。

相对值(DP2)采用统计单元内死亡和失踪人数占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的比例作为受灾的主要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DP1(i)i 统计单元内死亡人数;

MP(i)i 统计单元内失踪人数;

P(i)i 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第十五条 房屋震害系数(DHI)是表征房屋破坏程度指标,可通过现场抽样调查到,按下列公式计算:

λs(i,j)i统计单元某抽样调查点s类房屋j破坏等级的破坏比;

ηs(i,j)i统计单元某抽样调查点s类房屋j破坏等级的损失比;

kHS(i)i统计单元抽样调查点内该类房屋在所有类型房屋中所占比例。

房屋分类依据国家标准GB/T 18208.3《地震现场工作 第3部分:调查规范》中对房屋建筑的分类,若分类数据不完备时,可采用单一类型房屋抽样调查结果计算房屋震害系数。一般选用砖混结构房屋。

第十六条 烈度影响系数DPI是指统计单元内人口在不同烈度区影响下的加权平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I(i)i 统计单元处于不同区的烈度值,m=6,7,8,9,10,11,12;

P(i,m)i 统计单元处于烈度值m区内的人口数;

P(i)i 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第十七条 地震造成经济损失(DEL)采用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结果,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建筑、室内外财产和可归类到统计单元的其它损失,按照统计单元汇总。可单独考虑绝对值(DEL1)或相对值(DEL2),也可同时考虑绝对值和相对值。

相对值(DEL2)采用统计单元内经济损失(DEL1)占GDP的比例作为灾区统计单元受灾的主要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DEL1(i)i 统计单元内经济损失值;

GDP(i)i 统计单元内上年度GDP。

第十八条 地震地质灾害指地震引发地震断层错动、崩塌、滑坡、泥石流、砂土液化、地裂缝和震陷等,地震地质灾害发育程度与地震强度存在正相关性。

采用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DGH)作为评价指标,考虑因子主要有:

(1)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居民集中居住区数量(处);

(2)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学校和医院数量(所);

(3)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工矿企业数量(处);

(4)地震地质灾害危害铁路和公路数量(处);

(5)地震地质灾害威胁桥梁(座)、隧道和地铁数量(处);

(6)地震地质灾害威胁堵塞河流(处)、水库数量(座);

(7)地震地质灾害危害通讯和电力线路数量(处);

(8)地震地质灾害危害输油管线数量(处);

(9)地震地质灾害损毁耕地和森林面积(公顷)。

所采用的地震地质灾害危害的基础资料一般从实际调查、遥感资料解译和相关部门、行业获取。

第十九条 应对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所涉及的因子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对每一种因子可按照规模进行危害类型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类见附录B),归一化后采用分级加权的方法进行定量化处理,按下列公式计算:

DGHa(i,n)i 统计单元n因子大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DGHb(i,n)i 统计单元n因子中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DGHc(i,n)i 统计单元n因子小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ka、kb、kc—为大、中、小型危害处分配的权重,分别为0.6、0.3、0.1;

RA(i)i 统计单元内国土面积;

n—为参与计算因子个数。

各因子归一化处理后进行等权加权平均,得到各统计单元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指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DGH(i,n)′―i统计单元n因子归一化处理的数据。

第二十条 综合灾害指数计算,可根据震区震害特点和灾害程度选择死亡和失踪人数、房屋震害系数和烈度影响系数三个参数赋于不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给出。或增加经济损失和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度分别采用4个参数或5个参数并赋于不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给出,按下列公式计算:

DP(i)′DHI(i)′DPI(i)′、DEL(i)′、DGH(i)′分别是对DP(i)DHI(i)DPI(i)、DEL(i)、DGH(i)各自进行归一化法处理的数据;

k1、k2、k3、k4、k5——分别为DP(i)DHI(i)DPI(i)、DEL(i)、DGH(i)所分配的权重;k1 k2 k3 k4 k5=1。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般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和基础设施破坏并不显著,综合灾害指数参数评价宜选取3个参数或4个参数,而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宜选5个参数。

采用3个参数时,k1、k2、k3分别取0.4、0.3、0.3;采用4个参数时,k1、k2、k3、k4分别取0.35、0.30、0.25、0.10;采用五个参数时,k1、k2、k3、k4、k5分别取0.30、0.25、0.20、0.05、0.2;可对各权重进行±0.05的调整,以充分反应具体地震事件灾害特点。

某一参数同时使用绝对值和相对值参与综合灾害指数计算时,可进行等权加权平均,即分别取50%作为各自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综合灾害指数进行处理,按照明显的数据拐点对数据集划分区间,以此对统计单元的灾害等级进行划分。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区域和分级结果以彩图的形式表示,图名为《日期 地名(省名 县名) 震级 地震灾害分区图》,图面、图例等按照有关制图国家标准执行。

地震灾害分区图基于1:25万数字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应至少包含国界、省界、县界、铁路、国道、省道、一级河流、地震构造和烈度等震线等图层。

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分别以棕色、红色、黄色和绿色按照统计单元填充,并给出相应的图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程度排序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服务于抗震救灾决策和恢复重建,特别是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需要按照统计单元对灾区的地震灾害程度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统计单元的灾害程度应按照综合灾害指数大小由重至轻进行排序。处于不同灾害等级内统计单元应依据综合灾害指数分别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 统计单元排序结果以表格的形式给出。表格内容主要应包括,灾害程度分级、统计单元名称、各参数值(归一化值)、综合灾害指数值等。

第五章 报告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结束时应提交报告,具体见附录A。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原始资料和最终成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见附录B。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查看详情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进程

2009年4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启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7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分别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负责受理、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