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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预案。
(二)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强化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指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综合监督,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联络,及时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危害行为。
(三)逐级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工作,协调处理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与所属各县(区、市、行委)签定责任书,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抓落实、抓责任,形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责任网、保护网。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建立乡(镇)、村联防联护制度,设立联防联护员。乡(镇)包村干部要把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文艺节目、宣传小册、张贴画等形式,加大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各相关州(地、市)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处理。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是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州(地、市)政府要从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本地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不安全事项。
二、各相关部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各级规划部门在申报、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把好项目审核关。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和划定矿区范围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牧区宅基地、小养殖场、小作坊、小加工厂等项目的审批规划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三)各级建设部门在城镇建设中,要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批城建项目,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
(四)各级交通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中,本着在前优先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走向距离,在交叉穿越管线时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
(五)各级水利部门在治理水土保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在管道安全距离内不得种植深根植物,在修建水利项目的构筑物时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六)各级农林牧业部门在规划或实施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工程时,应当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确保与管道的安全距离。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巩固近年来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成绩,进一步完善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气)、开井盗油、盗窃、破坏、哄抢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八)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研究解决省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问题,落实保护责任。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责任
(一)落实保护管道安全的主体责任,及时分析和研究管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提高自我防范水平,全面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措施。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新、改、扩建运输管道时,要充分考虑规划、建设在前的基础设施项目,本着在前优先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占压或违章现象。
(三)要加大管道安全宣传力度,在管线经过的村镇地段设置警示牌或标志桩,载明危害行为和保护常识。要积极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活动对沿线群众进行定期不定期宣传,增强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四)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管道线路的相关地理位置、图纸和图片等资料,确保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道安全。
(五)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经费保障机制,从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道安全保护所需经费。
(六)要加强管道的巡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将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制止在初始状态。
(七)要与管道交叉的企业签定“管道防护协议”,建立应急预案联动机制,监督检查新(改、扩)建企业对管道的防护工作。
四、建立地方政府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
四、建立地方政府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与乡(镇)、村联防联护员定期将管道巡护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二)管道企业与乡、村签定管道保护联防协议,将管道沿线穿越的乡、村纳入联防机制,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乡(镇)政府和村联防员保护管道的责任性和主动性。
(三)管道企业与县、乡、村联防员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把每一个人的联络方式印制成册,明确防护区域,责任到人,真正做到处处有人护、时时有人管。
(四)县级政府或指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召集乡、村联防联护员及管道企业巡护队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分析和强化防护内容和对象,并每月将防护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州(市、地)级指定的主管部门定期召开管道保护协调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特殊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廊坊管道局这边很多的,经常去国外的
截止到2003年初,管道局在国内设计、施工完成了大口径、长距离输送油、气、矿浆液、成品油等各种介质管道三万多公里,占国内管道建设总量85%以上;设计、安装各类储罐500多座,总容量达800万立方米,并...
这个多了1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20519-92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HG20504-92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4 〈化工设备及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机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机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的通知
(粤府办〔1999〕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完善我省有形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各市、县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以上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区)级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交易中心应在1999年底前设立,并挂牌运作。县和县级市的土地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土地、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可设立合一的土地房产交易机构。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业务上由同级国土部门指导,并接受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省、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国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编委审定。
二、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经土地交易机构另行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手续。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必须到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在省内跨地区进行,可以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公开交易手续,有关国土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三、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功能
(一)办理土地交易具体业务的功能。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功能。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信息服务功能。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场地服务功能。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各地已经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其功能应按上述要求逐步完善。
四、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国土是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经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国土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要求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用地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在土地交易机构挂牌公告的方式出让或转让,挂牌公告的期限为一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单位申请竞买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只有一个单位申请竞买的,可以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进行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属于政府出让土地的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国土地部门或交易中心重新作出安排。
招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厅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形土地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加强有形土地市场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土地市场建设是土地领域改革的大事,也是当前廉政建设中的大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落实好机构人员编制、场地和经费,确保有形土地市场建设的正常进行。
各级国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和不按规范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进行纠正,拒不执行的,国土部门可以不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不按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经报请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其交易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省有形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通过3至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 “重建轻管”的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广州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
(穗府〔2001〕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精神,合理调整我市住房投资结构,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不同经济收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业的有序发展,现就建立我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加强总量调控,建构起我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今后我市住房供应应继续坚持以普通商品为主,经济适用房为辅,重视廉租房建设的多层次体系。通过调查和测算,2001年至2010年期间,我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者构成比例分两个阶段调控:前五年为7:2.75:0.25;后五年为9:0.9:0.1。预计“十五”计划期间我市住房总需求量为3000万平方米,现有存量住房约297.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空置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空置和在建面积共97.8万平方米),需新建住房2702.2万平方米。按7:2.75:0.25计算,商品房建设面积为1892万平方米,年均约378万平方米、58200套(户均6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为743万平方米,年均约149万平方米、24770套(户均60平方米);廉租房供应面积为68万平方米(廉租房户均面积按经济适用房的1/2计算),年均建设或筹集面积约13.5万平方米、4500套。“十一五”计划期间的各类住房建设数量届时将按需求总量测算确定。
二、必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各类住房的发展定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中各类住房的发展定位如下:
(一)商品房。
商品房为营利性住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主经营,面向市场供应,其规格、式样、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成比例控制土地开发总量,实现有序发展。鉴于前期我市房地产市场存量土地供应过大,尚有相当部分已批出地块仍未开发,部分空置商品房也有待消化,现阶段,政府要加大空置土地的回收、招标和拍卖的力度;适当控制商品房开发数量。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商品房建设、销售、物业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定价,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社会中低收入户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销售,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它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计划指导,统一对外招标,严格规定购房对象,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经营。
1.销售对象。市属居民中,年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平均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可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居民购房对象每年的认定标准,按上年度统计年报公布的全市人均收入水平和居住面积水平,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确定。
2.价格定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中提出的房价收入比,按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经济适用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经测算,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多层应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万,高层应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行动态调控,每年由物价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指导价。开发商应根据指导价销售住房。
3.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设法降低成本,使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也要功能设计齐全,实用、方便,满足住房基本生活需求。单元建筑面积为50-80平方米,以二室一厅为主。
(三)廉租房。
廉租房由政府兴建或利用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向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廉价租赁。
1.租赁对象。年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收入水平线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租住廉租房。每年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租赁标准按市上年度统计年报公布的数字,由市住建办、民政局、总工会共同确定。
2.建设标准。以经济、实用,基本满足居住需求为原则,单元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以一室一厅为主。
3.房源筹集。廉租房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负责提供。租赁对象属市属单位的,由市政府提供;属区属单位和居住在辖区内但无单位的,由所在区政府提供。房源筹集以盘活利用现有房屋为主,尽量减少新建房屋数量:一是结合旧城改造和危房改造,将部分存量直管公房统一纳入廉租房房源供应计划;二是利用部分安居房和商品房转化为廉租房;三是由市、区两级财政拨出专款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
鉴于目前廉租房房源比较紧缺,政府财力有限,不能在短期内集中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际,采取按“两步走”的原则分期分批加以解决。第一步:争取于2002年前全部解决登记在册的2079户“双特困”家庭的居住问题。第二步:争取在“十五”计划后期向约2万户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
4.管理。廉租房纳入公房管理系列,政府对廉租房的支持体现在提供住房建设资金和租金不足的补贴。应以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为基础,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办测算,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必须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
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是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构筑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促使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工作得以落实。
(一)加强管理,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属政策性住房,其建设、销售、出租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为此,市住建办应在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强化对政策性房屋建设管理的职能,职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包括计划安排、征地、拆迁补偿、工程建设招标及工程质量监管和销售、租赁的审核等工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建办统一编制,经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市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房改办、计委、建委《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房改办〔2000〕01号)精神,市教师安居办、市直机关干部安居办和市政法、卫生系统等部门组织建设的安居房,除完成在建并已备案分配的工程项目外,不再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任务。多建的安居房,按经济适用房和货币分房政策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计划统一销售。今后,凡未纳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的住宅建设,不得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切实降低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当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和强制性政策,设法降低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防止借经济适用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
1.落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5号)规定,免征收营业税。
2.落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7〕14号)规定,免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统建费)、征地粮食价差等各项收费。明确对安居小区非营利性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建设。
3.落实市政府《关于解困房建设减免税费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61号)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建设,减半收取负荷费、管网费。
4.严格控制征地补偿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征用农地补偿标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农民支持,防止突破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加大建设成本。
5.加强建设成本和房价审核。由市建设、财政、审计、国土房管、住建办、物价等部门组成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和房价审核小组,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严格的成本和住房价格审核,将利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房价超越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积极筹措资金,发展住房金融。商业银行要积极构建住房金融支持体系,不断完善住房金融政策,优先发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开发建设贷款,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和期限。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按省委、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办理。市从2001年起至2010年每年拨出专款5000万元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3000万元用于廉租房的建设。
(四)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空置商品房,在开发商愿意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经市住建办核准并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税费。
(五)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购买、承租审核程序。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准购和承租条件,每年由市住建办依据市统计年报确定并予以公布。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经单位和街道核准,报市住建办会市总工会、民政局批准后方可购买或承租。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合理地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应建立廉租房登记轮候制度。承租廉租房的家庭若收入连续两年超过确定的收入标准时,应腾退已租住的廉租房,转购经济适用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办制定,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布执行。
(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思想,履行职责,在建设用地、工程报建、审批、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共同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