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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地)、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的法规和规章;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及生态移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管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三)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拟订地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勘察设计处:拟订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地方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执行。
(五)城乡规划处: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六)城市建设处: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八)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综合计划财务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干部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厅属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100433B
你好,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如下: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 个人建议你下载个地图软件,可以详细的查询到具体位置还有具体路线,各种搭乘的方式还有路线都有。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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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工程师岗位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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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促进新农村牧区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生态移民住房建设。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三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拟订地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地方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执行。
五 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六 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 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八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 综合计划财务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干部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 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厅属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国土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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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