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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装饰、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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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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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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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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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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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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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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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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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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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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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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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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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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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运维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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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 1.名称: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规范化的点位建设管理流程及信息维护、统计等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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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工程

  • 1.名称:配套建设工程 2.品牌:蓝盾 3.型号:定制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天花、墙面、地板、辅材等
  • 24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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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

  • 费率
  • 11111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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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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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

  • 详见建设方案
  • 1套
  • 1
  • 定制开发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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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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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中心城区(含麒麟区、开发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活动,避免各部门资源浪费、信息缺失、监督乏力、政令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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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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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坚决杜绝越级备案、越级代理招标等现象。

(一)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省管限额(5000万元)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额的其他建设项目。

4.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2.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它建设项目。

3.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权限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在招标监管方面实行“八个统一”:

(一)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二)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

(三)统一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参照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监理招标执行云建建〔2002〕712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设计招标执行云建建〔2004〕273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分别执行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评标定标办法。

(四)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必须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市专家库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库。具备条件的县(市)经批准可建立市库的分库。

(五)统一开标评标地点(有形建筑市场)。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

(六)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七)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实行一核查五备案。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五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交通、水利工程的备案监管,行业上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八)统一中标通知书。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一监制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

交通、水利工程的中标通知,执行行业规定。

第九条

规范公开招标资格审查环节,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管下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实施。资格预审评审采用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招标人应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防止投标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的围标串标行为。

第十条

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采用随机抽取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数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9个。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11个。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于13个。

招标项目投资额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投标人数;民营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人数。

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借贷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投资或政府融资为主的项目,招标工程拦标价必须由审计机关实行前置审计。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招标项目工程前置审计价,必须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工程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若因工程拦标价复核影响开标时间,招标人可重新确定开标时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根据工程实际,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方式,也可采用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配套的综合评估打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对投标报价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评审,防止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评审。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按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打分法招标的公共投资工程,在前置审计价 5%和—10%之间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指标,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在有效报价控制值范围内,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当出现投标人抬高或过分压低报价时,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有效报价控制值。在有效报价控制值内的投标企业按商务标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从评委专家库外邀请或抽取。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管,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要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现场录像监控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积极探索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通过资格预审、工程评标指标价的科学合理确定,杜绝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履约担保制度,实行履约担保,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标后违约不切实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必须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单位负连带责任,违约企业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询价等竞争性发包形式,选择质优价廉的承包人。竞争性发包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通过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规范业主直接发包行为。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具体确定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范围,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确保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企业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防止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必须经原审计机关审计认定,未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确认,不得办理结算手续,违者按违纪论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合同执行、“三价”情况、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与中标情况不一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记录、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中标后不履行承包合同,中标企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要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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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严格邀请招标审批,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应由投资审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市)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市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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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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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邀请招标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邀请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在3个以上,且投标人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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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文献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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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投资,每标段投资概算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各类建设工程的综合交易平台。

第四条 代理机构遴选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实行遴选制。由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招标采购确定本年度各行业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备选单位(房屋市政5家;水利水产5家;交通5家;土地整理5家),建立数据库。根据项目的性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投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期间,其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须进入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由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实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

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综合专家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使用、培训、考核及诚信管理。

第六条 投标规定

投标代表必须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拟任招标投标工程的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建造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进入现场参加开标、评标,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身份不符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程序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业主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价、审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审核评估控制价,再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专家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施工现场和现场答疑。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20日。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到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开标、评标。

(五)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废标。

1、不按政府定价报价的或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合理的(即超出评标基准价的±10%,评标基准价为随机抽取投标人单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加权平均值与审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平均值)。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的。

3、按照《宣恩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办法》审核未通过的(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6、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八条 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工程量清单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凡是审查不合格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说明情况。

第九条 定标程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现场随机抽号确定中标人。

(一)合格的投标人在公开监督下,按送达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各投标代表依次抽取投标人的顺序号码,再由参与抽号的投标人代表推选1人抽取中标幸运号码。

(二)中标幸运号码确定后,投标人代表在公开监督下按照抽取的顺序号码依次进行抽号,当投标人代表抽取的号码与中标幸运号码相一致时,该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和抽号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无正当理由,不能无故排除中标候选人中标。

第十条 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按《宣恩县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承诺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施工合同。

(四)合同的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致,不得变更其中的实质内容。

(五)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合同签订时,中标候选人须按规定向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和五大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的资质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一致),实行押证管理,否则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企业凭竣工验收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量变更

为加强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规范工程量变更程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招标人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变更由招标人根据监理出具的变更意见和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变更报告提出变更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出具工程量变更评审认定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保证金缴纳与管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2%,建设工程保证金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100%,由投标单位从其基本资金账户汇入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专用资金管理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由县政府审批分期拨付,付完为止。

第十三条 工程款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扣除工程总价款10%的质保金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招标人须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勘、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验收结束的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要求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其程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暂缓招标投标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整改或停工。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实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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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凤冈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招标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属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为招标范围。

凤冈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上级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2、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重要设备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其他规模标准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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