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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内容简介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内容简介

既是一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汇编,也是一本推进营改增顺利开展的操作指南

★ 作者权威: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作序。

★ 内容全面:分为全面推开营改增概述、政策解读、相关业务支持与保障、相关文件四部分内容,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介绍。

★ 政策最新:收录截至4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文件以及税务总局制发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 解读精准:国家税务总局业务司局对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背景、实施办法、后续政策、业务操作、纳税申报等做了详细介绍和解读。

★ 操作性强:是各地税务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应对营改增试点最具权威性和指导性的必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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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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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图书目录

1全面推开营改增概述

1.1现行增值税基本制度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进程

1.3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基本内容

1.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义

2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2.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读

2.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2.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解读

2.1.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解读

2.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2.1背景和目的

2.2.2基本概念及原则

2.2.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2.3.1背景和目的

2.3.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2.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4.1背景和目的

2.4.2基本概念及原则

2.4.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5.1背景和目的

2.5.2基本政策规定

2.5.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6.1背景和目的

2.6.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2.7.1概述

2.7.2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2.7.3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2.7.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8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2.8.1背景和目的

2.8.2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2.8.3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2.8.4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2.8.5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变化

2.8.6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2.9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2.9.1背景

2.9.2代开发票部门

2.9.3代开发票流程

2.9.4风险管理

3全面推开营改增相关业务支持与保障

3.1全力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全面推开营改增纳税服务有关业务要求

3.2委托代征业务相关政策分析与系统升级要求

3.3关于委托代征政策和系统问题的补充说明

3.4全面推开营改增信息技术保障工作要求

4全面推开营改增文件汇编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2016年3月23日税总发(2016)41号

4.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

2016年3月25日税总发(2016)42号

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6年3月28日税总发(2016)43号

4.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2016年3月31日税总发(2016)46号

4.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2016年3月31日税总函(2016)145号

后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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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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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内容简介文献

营改增全面推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全面推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全面推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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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后不久,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正式决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占税收收入半壁江山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将完成合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将在近期全面铺开。为什么要全面实施营改增?简言之,就是减少重复征税,降低整体税负。过去,增值税主要以第二产业为征收对象,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为征收对

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全面推开 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全面推开

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全面推开

格式:pdf

大小:3.2MB

页数: 1页

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分别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在会上讲话。

营改增细则落地5月全面推开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4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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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细则落地5月全面推开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4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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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二、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强化风险防控,出现问题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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