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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政府令

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6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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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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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汗蒸房,佳木斯汗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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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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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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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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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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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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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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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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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管理系统

  • 用户在首页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后,可使用灌区管理系统对灌区相关的要素进行管理,包括如下建设内容:一、灌区信息:包括灌区测站基础信息添加、修改、删除、列表与详情查询,图片上传与查看,量概化图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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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筋保防冲垫厚1.5-2.5mm(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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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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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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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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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万亩以上(含本数)灌区和三万亩以上(含本数)涝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其他灌区和涝区的水利工程及国营农场范围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度;搞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强灌溉、排水管理,推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委员会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或兼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乡(镇)水利站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群众代表任委员;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乡(镇)或县(市)、区的,由受益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领导或灌区、涝区管理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及群众代表任委员,组成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一个管委会。

灌区、涝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灌区、涝区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灌区、涝区管理单位的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及水利工程年度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灌区、涝区管理单位是灌区、涝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向用水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费,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设立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由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市)、区的,其管理单位的设立,由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立一个管理单位。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由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与同级编制、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并按分级管理、专群结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受益面积的不同,划分水利工程责任段,把维修养护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

第九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及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损毁桥、涵、闸、堤坝、渡槽、跌水、灌溉站、排水站、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在堤坝、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第十一条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和排放废水、污水等废弃物。

第十三条禁止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采沙、开沟、埋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共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利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的,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没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灌区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并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灌区管理单位应统一编制全灌区用水计划,按计划和供水合同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

第十七条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和供水合同。除因自然原因造成水源不足可酌减供水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计划和供水合同。

第十八条行洪期间,经统一规划的排水工程须严格按工程设计排水。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加大排水量,下游地区不得擅自设障阻水。未经统一规划的排水工程须按先排下游、后排上游的原则排水。下游排水工程能力允许时,可兼排上游积水。排水工程跨行政区域的,上游地区应与下游地区协商,并按商定的计划或协议共同将积水排至承泄区,不得任意将上游水排至下游的行政区域的边界地区。

因排水发生争议的,由上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九条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及实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行为。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向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费的计收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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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政府令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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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

【发布日期】1993-11-15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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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政府令文献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2)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2)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2)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7页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 5 米至 20米,堤防外 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 外 50米至 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 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 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 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 30 米至 40 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 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 顺山坡向上延伸 20米至 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 30 米至 300 米,左右岸 为开挖线以外 30 米至 30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 外 100米至 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 缘线以外 20 米至 5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4页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 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 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 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 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 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 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 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 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 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 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 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 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 社会经济

滞洪滞洪区和滞洪工程

滞洪是指为短期阻滞或延缓洪水行进速度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与主河道洪峰错开,这样的区域称滞洪区。如荆江洪水,经四口分流人洞庭湖后,主从城陵矶以下回归长江,洞庭湖就起着滞洪作用,河道两侧滩地,在涨水期,洪水顺着自然地形,自动进入、滞留、排出,具有自然滞洪削峰作用,此种滩区称为滞洪区,也称行洪区或行滞洪区、倘若修有辅助性工程,则称为滞洪工程、行洪工程或行滞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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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规划主要任务

灌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灌区水土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进行科学分配,合理确定灌区规模和灌区农业的发展方向,因此灌区规划必须了解灌区所在流域和地区的历史变迁、经济发展状况、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等资料,按照流域规划、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紧密结合地区各专业规划和用水现状,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才能制定出符合灌区实际、科学合理、现金可行的规划,促进灌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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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水生态修复和不同尺度灌区水资源问题研究目录

前言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3 灌区水资源调度理论探析

1.4 全球尺度小麦主产区灌溉必要性研究初步尝试

第2章 灌区尺度水生态诊断和退化机理初探

2.1 灌区水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

2.2 灌区退化的表征指标

2.3 灌区水生态问题诊断——以人民胜利渠灌区为例

2.4 灌区水生态退化机理初探

第3章 灌区尺度水资源调度研究

3.1 灌区尺度水资源调度研究方法

3.2 大系统分解协调理论

3.3 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运用基本原则

3.4 人民胜利渠灌区水资源优化分配模型及其应用

第4章 灌区尺度水资源承载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4.1 灌区水资源承载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4.2 人民胜利渠灌区水资源承载力的评价

第5章 试验小区尺度井灌区地下水资源优化管理

5.1 研究区背景

5.2 土壤水分深层渗漏的研究

5.3 井灌区地下水位动态与水文地质参数求解

5.4 井灌区地下水位动态模拟

5.5 地下水位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

5.6 地下水优化管理模型

第6章 试验小区尺度水资源调度系统研制

6.1 灌区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调度数值模拟和运用技术研究

6.2 灌区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调度智能监控系统的研制

第7章 人工湿地去除灌区退水面源污染方法和效率研究

7.1 人工湿地构建方法

7.2 湿地系统来水水量水质分析

7.3 人工湿地系统总体净化效率

7.4 潜流人工湿地参数精确调控

7.5 虹吸实验加大流量去除效果

7.6 小结

参考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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